深圳。罗先生花了107万买了一辆奔驰车,可是在他去洗车的时候,对方却说他的漆好像被动过,后来罗先生又开到修理厂去确认,对方也说漆肯定被动过,于是罗先生要求车行赔偿428万,最后胜诉。
罗先生的旧车要淘汰了,于是他选了一款爱慕已久的奔驰GL S450。
由于购买的是进口车,罗先生特别小心,并且叮嘱车行一定要给自己提供一辆全新的。
车行说,罗先生真会说笑,他们这么大的车行,怎么可能提供翻新车呢?并且他们的进货渠道都是很正规的,让罗先生一定放心。
罗先生听到这么一说,也就放心了,于是就和车行签订了购买合同,对方也按照约定的时间,为罗先生提供了一辆奔驰车。
罗先生围绕车子检查了几遍后,并没有发现有异样,于是就提车了。
罗先生把车子开回家后,他对车子的外观以及开车的手感都特别满意,他觉得这家公司还是可靠的。
不过在两个月后的一天,洗车工的一句话,让罗先生感到惊讶。
当时罗先生把车开到了经常洗车的地方,让他们洗车的时候注意一点,因为这辆车是新买的。
由于罗先生经常来洗车,双方都很熟悉,所以对方很惊讶,罗先生买了新车,他们居然都还没注意到。
于是,洗车工在清洗的时候特别小心,并且也帮罗先生里里外外检查了一遍,可是这一检查却发现异样,一名和罗先生特别熟悉的洗车工,跑来告诉他,后备箱的油漆好像动过。
罗先生很惊讶,怎么会呢?他的脑袋里立即浮现出了一万种可能性。于是他听从了洗车工的建议,立即开到修理厂去检查。
修理工检查后,也对罗先生说:漆肯定是动过的。
罗先生立即慌了,不停地抽着烟,问自己该怎么办?他可是花了107元买的奔驰车啊!怎么会给自己翻新车呢?太让人不可思议了。
过了一会儿后,罗先生稍微冷静了下来,他觉得自己必须要找到对方讨要说法。
可是车行说,他们给罗先生的肯定是全新的车,不可能是翻新车,还把他们进货渠道的资料全部给到罗先生看,让他一定不要瞎想。
但是对于车行和修车工以及洗车工来讲,罗先生更相信后两者。
在罗先生和车行多次沟通无效后,他便查阅了相关资料,决定起诉对方,要求退一赔三。
由于车行和开发票的不是同一家公司,所以罗先生将开发票的公司作为被告,车行作为第三人,一起诉讼至法院。
那么开发票的公司和车行又是什么关系呢?原来前者才是真正的货物提供方。
作为车行和第三人均有举证的义务,但是他们提供的涉案车辆的检查材料,以及车辆的定位记录,均没有办法证明车辆是全新的进口车。
所以他们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既然这样,车辆将会被认定为翻新车。
由于罗先生是和车行签订的购车合同,所以车行将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判决,由于车行未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导致罗先生违背了自身意愿,购买到了翻新车,这种以次充好,属于欺诈行为,需要对罗先生进行退一赔三。
大家对于这样的结果真是拍手叫好,说罗先生太幸运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车是出具发票的公司提供的,为什么最后是让车行赔偿,而不是他们赔偿呢?
因为罗先生购车时和车行签订的合同,他们之间才有服务关系,所以罗先生不需要越级去找对方赔偿,直接找到和自己有合同关系的车行就可以了。
不过车行和出具发票的公司之间也有合同存在,所以最后车行是否会起诉他们,由车行自己决定。
在本事件中,车行作为是行业中的内行,他们在审查车子的时候,应该会知道这是一辆翻新车,但是他们依然是以次充好,以107万卖给罗先生,明显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最后判决,车行应该退还罗先生107万的车款以及利息,另外赔偿购车价的三倍,也就是321万,一共合计428万。
后来车行不服,提起上诉,但是二审维持了原判。
在此,我们必须为罗先生维权成功点赞。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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