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江,一男子在饭店突然暴起殴打一名女子,致女子多处肋骨骨折,经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来以为是一场情感纠纷,没想到两人只是生意上的合伙人。
事发当天,两人因合作产生了分歧,就约在了某饭店商谈此事。
岂料男子一言不合就对女子大打出手。
女子被男子的疯狂举动吓坏了,默默地承受了这一切,而男子打完人后便扬长而去。
受伤之后的女子当即就医,并住了22天的医院,但男子始终都未向女子道歉。
女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懂法的朋友们都知道,一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的等级,那么就涉嫌刑事犯罪了。
不错,男子的行为完全构得上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女子是可以追究男子的刑事责任。
依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换而言之,男子一时的暴脾气为自己换来了2年左右的牢狱之灾,女子应当立即报警追究男子的责任,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男子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即便男子不出现道歉,也免除不了其应当承担的医疗费等费用。
合作之中产生不同的意见是在所难免的事,就因为这点情况就动手打人,显然不是什么明智之举。
不仅失去了合作伙伴,还将自己送了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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