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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研讨会暨青年海商法圆桌论坛在上海海事大学成功举办丨航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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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由上海海事大学主办、法学院和海商法研究中心承办、环世物流集团和瀛泰律师事务所支持的“纪念《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研讨会”在学校临港校区隆重举行。本次会议以“当代海商法的发展与我国《海商法》的完善”为主题,来自高等院校、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国际航运组织以及港航企业的学者、专家近百人参加会议。会议同时由航运界网提供媒体支持,以微信视频号的形式全程直播,在线观看人数超过9200人次。

如欲观看会议视频回放,请关注“航运界”视频号

开幕式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殷骏主持。上海海事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严大龙在致辞中指出: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学科的发展,始终与《海商法》同呼吸、共命运;学校海商法学科的发展史,几乎也是《海商法》制定、实施、修改的历史;学校近年尤其注重青年海商法人才的培养,近年来通过与法律出版社合作出版“现代海商法教科书系列”以及积极开展上海市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等举措,全方位推进海商法教育的改革与创新。

会议支持单位环世物流集团总裁、首席执行官林杰从自身在上海海事大学的学习经历出发,强调了海商法以及海商法教育对于航运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并结合国内外形势的新发展,指出我国《海商法》顺应时代变化适时进行修改的必要性。

主旨演讲环节,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与风险管理本部总经理李倬琼指出,现今涉外法律事务处理的复杂性、艰巨性大幅提高,需要具有全球视野、创新意识的涉外航运法治人才;涉外航运法治人才不仅需要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外国语言,还应当拥有坚定的政治素养和家国情怀,做到德才兼备、通专并举。培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人才需要通过校企联动来实现。

上海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永庆指出,上海海事法院自《海商法》实施以来累计受理案件6万余件,在依法平等保护中外主体的平等利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优化营商环境、维护航运法治生态、化解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特别演讲环节,学校三位曾参加《海商法》起草的专家以“《海商法》的回顾与展望”为主题先后发言。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尹东年教授从起草制定《海商法》的经历出发,指出:我国海商法学科经历三十年的发展,在海商法教育、海商法理论等方面均取得了巨大成就;该法修改应当循序渐进,以更好应对、解决提单制度的重构等航运业出现的新问题。

上海海事大学原党委书记、校长於世成教授指出:三十年来中国的海商法理论发展已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海商法》修改应当坚持开放与包容并重;本次会议专设青年海商法圆桌论坛,对于海商法人才的培养以及海商法学科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胡正良教授围绕《海商法》修改的展望,分别阐述了《海商法》修改的现状指导思想、总体方向以及主要内容,指出当前该法修改工作共识与分歧并存,很多问题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短期之内完成修改存在一定困难。

第一单元“《海商法》修改:重点与疑难问题”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海事及海商审判庭庭长金晓峰主持。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韩立新教授以“《海商法》修改的疑难问题”为题发言,评述了该法是否应当调整内河运输与内河船舶、该法如何与其他法律进行协调、如何对相关利益主体的诉求进行回应、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章的主要争议、航次租船合同的位置这五个修改涉及的疑难问题。

厦门大学法学院何丽新教授以“类型化反思《海商法》立法语言的解释困境”为题发言,分析了该法的立法语言存在定义性条款的多重设置、专业术语的法律移植、标点符号的不当选用、特殊条款的解释冲突、上下文条款的表述矛盾等五类问题,最后提出了规范该法立法语言的呼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裘剑锋副庭长以“司法实践视角下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问题”为题发言,首先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法律情况、近两年浙江省高院收案情况、法官释法和裁判的依据进行了介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新东风”轮案例的基本案情和一审判决,以及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主要存在运单的功能、实际承运人的识别以及连带责任、合同自由与强制性、承运人的留置权等问题。

武汉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侯伟庭长以“《海商法》修改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为题发言,针对该法修改如何处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外部主要意见进行了梳理及回应,介绍了目前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立法理念及技术的新近进展,以及目前考虑的“最小双轨制”的立法方案。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孙思琪副教授以“从基础理论到比较法经验:《海商法》修改的理论准备不足及其影响”为题发言,指出该法修改的理论准备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未重视海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以及缺少比较法上海事立法经验的系统考察。该法修改还应关注英国法以外的其他法域的立法经验,特别是移植或借鉴国际条约、英国法后进行本土化的经验。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张丽英教授和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沈秋明教授作为与谈人进行了点评及交流。

第二单元“航运新业态与海商法现代化:智能、数字与绿色”由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胡正良教授主持。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曹兴国副教授以“智能港航背景下的《海商法》规则革新探讨”为题发言,介绍了智能港航的相关政策,提出智能港航发展对该法规则可能造成的挑战,并就公私法差异、解释论与立法论、立法技术的新要求、海商法的先进性等四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陈柚牧主任以“电子提单应用带来的法律新问题”为题发言,介绍了数据贸易的发展趋势,并分析了电子提单的签发、提单仲裁条款的有效性认定、中国法下电子提单的属性等法律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郭瑜副教授以“从电子运输单证的立法看《海商法》修改”为题发言,分析了电子提单的两种不同立法模式:单独立法或是功能等同立法。同时分析运输单证的定位变化,一些国际公约开始打通提单和其他单证,提出国际立法的功能也在变化,从原先的统一立法转变为示范性立法,为新领域立法提供指导,我国修改《海商法》应当坚持国际性,同时适当考虑国际性的现代化转型,例如可以参考美国的平行立法模式。

上海海事法院审判监督庭李海跃副庭长以“海事审判中的区块链证据审查思路”为题发言,阐述了区块链在海事司法中的运用,以及应当关注以何种形式保证区块链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张磊以“数字化转型助力港口高质量发展”为题发言,分享了港口数字化转型的最新情况,包括智慧港口建设、港口数字化转型的政策导向,码头装卸、道口管理、理货存在工作环境嘈杂、数据手工录入容易出错的现状,由此指出数字化转型是港口高质量发展的内生需求。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王慧副教授以“航运绿色化的法律议程”为题发言,从政治经济学视角分析航运低碳化法治,分别介绍了国际海事组织、欧盟、美国的航运低碳化法治,提出了中国对于航运低碳法治应持的立场。

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建新和BIMCO亚太区总经理庄炜作为与谈人进行了点评及交流。

第三单元“海商法教育与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徐国平教授主持。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蒋跃川副教授以“笃行致远,整装待发——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为题发言,介绍了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提出了现阶段海商法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建议和思考。

集美大学海洋文化和法律学院法律系主任罗施福教授以“集美大学的海商法教育:经验与困境”为题发言,介绍了集美大学海商法人才培养的历史,总结了人才培养与学校特色结合、专业针对性强等成功经验,也提出了师资建设、组织保障等方面的困境。

广州航海学院海运学院副院长张敏教授以“立足于大湾区的涉外海事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初探”为题发言,介绍了广州航海学院的法学专业现状,广州航海学院海商法人才培养的定位、建设目标和建设思路,提出了涉外海事法治人才培养的理念和路径。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海商法教研室主任郑睿副教授以“涉外法治背景下的海商法教学”为题发言,提出海商法是建设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重要阵地,总结了涉外法治背景下海商法教学的两大痛点,一是课时有限,特别是总学分控制下海商法专业课的压缩;二是素材庞杂,需要同时关注本土素材、域外素材、航运新业态素材。为此,应合理设计课程体系,以国际视野精选教学素材,同时还应打造统一顺畅的海商法教学合作交流平台。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蕾以“海商法的未来——教育与实践的互动”为题发言,对于本次研讨会围绕航运新业态的主题设计表示赞同,提出面对海商法的未来,围绕课程设置和授课内容两个方面,提出海商法教育应当从实践中来,并且保持终身学习。

南京海事法院苏州法庭王天红庭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中心副秘书长黄晨亮作为与谈人进行了点评及交流。

1951年,原交通部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起草委员会”,我校魏文翰、魏文达教授先后担任副主任委员;我校尹东年、於世成、胡正良三位教授则直接参与了1992年最终通过的《海商法》的起草;2000年,原交通部立项“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研究课题”,我校与大连海事大学分别承担,并正式出版了研究报告及修改建议稿;2013年,我校胡正良教授承担了交通运输部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我国《海商法》修改之研究”,2016年又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海商法》修改基本理论与主要制度研究”,并于2021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同名专著。《海商法》的制定、实施及修改,凝聚了七十余年间我校四代海商法学人的心血与努力。本次会议既有三十年来《海商法》实施的回顾与总结,又对《海商法》修改展开了较为充分的探讨,同时还涉及智能、数字、绿色等航运新业态与海商法现代化,以及海商法人才的培养。

7月2日还举行了青年海商法圆桌论坛。

2023年7月2日,作为上海海事大学庆祝《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系列活动之一的“青年海商法圆桌论坛”在上海海事大学临港校区隆重举行。来自高等院校、法院系统、律师事务所的20位40岁以下的海商法青年学者、法官、律师交流、分享了他们的研究成果。会议同时由航运界网提供媒体支持,以微信视频号的形式全程直播,在线观看人数超过3800人次。

会议分上午、下午两个单元。上午的单元主题为“海商法的基本理论与新近发展”,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海商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郑睿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昊泽,他分享的题目是“《海商法》的虚置化——一种系统论法学的解读”。他从受案范围、立法缺漏和体系归属三方面对《海商法》的虚置化进行了探源,并提出在虚置化背景下《海商法》修改应注重系统整合,适当把握《海商法》的国际性,发挥《海商法》的实践性与引领性。

第二位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董泽瑞,他分享的题目是“《民法典》适用与《海商法》修改背景下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解释论”。在详细检视了《民法典》《海商法》中船舶所有权变动的规范群及存在问题后,他提出应借《海商法》修改之契机,明确交付为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补充限定第三人的范围为“善意”并将“善意”解释为“排除恶意欺诈”。发生船舶无权处分时,第三人能否获得所有权,需要经过“登记对抗+善意取得制度”的检验,而善意取得下的“善意”应以“船舶占有公示+登记公示”双重标准衡量。最后,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处理规则在船舶多重买卖下的解释,应以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两种逻辑起点展开。

第三位发言人是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姜泽慧,她分享的题目是“《海商法》修改背景下船舶份额抵押制度的完善”。她从《海商法(修改送审稿)》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船舶份额抵押的法律性质、设立条件、实现方式、受偿顺序,对《海商法(修改送审稿)》的完善给出了自己的思考,即一是删除关于船舶份额抵押权的登记及效力的规定;二是规定船舶抵押权及船舶份额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三是完善同日登记的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规则。

第四位发言人是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张一祯博士,他分享的题目是“最高人民法院‘翔龙案’引发的若干思考”。他从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530号民事判决书入手,围绕该案判决涉及的提单并入运费条款和留置权条款以及承运人行使留置权存在的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结论提出了质疑,并给出了自己的思考。

第五位发言人是欧华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高级律师李隽文,他分享的题目是“完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可抗力规则的建议”。他分析了《民法典》不可抗力通知和证明义务与《海商法》的衔接,海上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不可抗力是否能解除合同,海上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不可抗力时预付运费能否退还三个问题,并对《海商法》第90条、第91条的修改给出了自己的思考。

第六位发言人是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志超,他分享的题目是“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承担关系——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为例”。他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废止引发的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责任承担无明确法律依据这一问题入手,分析类比了其他运输方式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得出了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对货损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结论。

第七位发言人是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李雯雯博士,她分享的题目是“海上货物预约保险合同迟延申报的困境及解决”。她指出实践中海上货物预约保险存在合同性质不明、《海商法》第224条僵化适用、未考虑善意迟延申报和善意标准不明四个问题,并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善意迟延申报的标准、《海商法》第224条的解释给出了自己的思考。

第八位发言人是上海海事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助理林秦,她分享的题目是“关于新发展格局下海事强制令制度的思考”。她认为,在国家战略指引、航运市场变化和能动司法理念的新发展格局下,应从四个方面完善海事强制令制度,即一是细化担保制度,全面保障当事人权益;二是开展听证前置审查,兼顾实体性与程序性权利;三是合理借鉴域外司法实践,完善披露程序;四是创设避免救济程序,保障海事强制令公信力。

上海瀛泰(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藨和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叶洋恋博士作为与谈人进行了点评及交流。

会议下午的单元主题为“海商法新兴问题与周边领域”,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思琪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南京海事法院法官助理嵇钰涵博士,她分享的题目是“外国海事判决的承认——以船舶司法出售效力承认为视角”。她从外国判决承认的概念切入,分析了船舶司法出售承认的标的、承认主体、承认目的等问题,并分析了拒绝承认外国司法出售效力的事由。

第二位发言人是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马钱丽,她分享的题目是“船员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她分析了船员劳动合同解除权规则化的困境、对船员劳动合同解除权作特殊规则的理论基础,并基于航运安全视角对船员劳动合同解除权制度重构进行了四点思考,即一是在“船员法”中构建贯彻利益平衡原则的船员劳动合同解除规则体系;二是明确船员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法定解除条件+预告期制度);三是增加船员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为模式(船员在船期间增加勿为模式);四是结合船员职业特殊性完善船员劳动合同解除权责任体系。

第三位发言人是英国南安普顿大学法学院的任婧博士,她分享的题目是“英国《电子贸易文件法》(草案)中电子提单的‘占有’问题”。她介绍了英国《电子贸易文件法》(草案)的立法过程和审议的最新进展,指出英国法律委员会拟通过该法案解决的最重要问题就是使包括电子提单在内的电子贸易文件与纸质文件发挥相同作用。为此,电子贸易文件需满足该法案列出的七个“门槛”标准,就能在法律上视为可以“占有”。

第四位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苗文卿,她分享的题目是“无人船碰撞责任体系的分级构建——以L3、L4无人船为例”。她认为,L3、L4无人船均同时具有人工智能和船舶的双重属性,使得两者与传统船舶相比具有差别但又并非天差地别,因此两者理论上均可能出现产品责任和传统船舶碰撞责任,对于其中存在的适用障碍有赖于对两类责任理论进行解释和重构。

第五位发言人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孙悦博士,她分享的题目是“海洋生态环境的永久性损害赔偿”。她认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争议可以适用特别法,也可以适用《民法典》一般规定。《民法典》以其独有的特质为私益与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平衡与协调提供原则指引,同时在对公共利益调整过程中也应保持一定的谦抑性,不超出私法价值目标范围。《民法典》第1235条的规定意图由民事法律制度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全面覆盖,引起了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与国际公约的冲突,不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目的的达成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六位发言人是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李 珠博士,她分享的题目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挑战与对策”。 她分析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介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成效和面临的挑战,并针对挑战给出了对策,即一是应以国际先进标准作为指南,推进国际船舶登记程序更加便利化,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航运税收体系,进一步完善航运服务业配套制度政策,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登记中心的组建; 二是加强重点领域(如船舶法定检验制度)制度型开放。

第七位发言人是复旦大学一带一路及全球治理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荆鸣博士,她分享的题目是“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属性探析——国有企业承担公共职能的角色定位”。她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属性提出了“特殊主体”的理论构想,并在制度建议方面提出三点思考:第一,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港口经营人的特殊主体身份,明确对安全检查权、紧急处置权等权力行使的监督;第二,确定港口经营人常见法律诉求,明确特许经营的公共性对民事交易行为的影响程度和限度;第三将港口经营人履行行政权能写入《港口法》;必要时,全常通过“决定”授权国资委介入大型承运人,取得港口泊位资源紧张时的调配权。

第八位发言人是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严凌成,他分享的题目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海事侵权纠纷中的适用——以‘蓝宝石公主’号案为视角”。他从上海海事法院“蓝宝石公主”轮案的裁判要旨切入,基于规则与原则互动,实践与理论的互动,司法与立法的互动三种互动关系,对最密切原则在我国海事侵权纠纷中的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给出了自己的思考。

上海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伟哲和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彭宇博士作为与谈人进行了点评及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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