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塘镇圩街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南塘镇圩街管理,规范商品摆卖行为,确保圩街干净整洁,井然有序,交通畅顺。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南塘镇圩街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一、圩街范围:东至育新路,南至胜利场市场,西至南胜大街内街,北至南塘一中省道283路口。
二、商品摆卖:商户商品必须摆放在室内,不准占道经营;肉类、菜摊必须入市场或入室经营;道路两边不能摆流动摊档影响交通。违反规定经教育后仍拒不整改的,由管理人员依法暂扣相关物品,依规处理。
三、广告设置:严禁乱张贴广告、悬挂横幅。若要设置户外广告、横幅等须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镇规划建设办审批并按规定实施,未经批准的一律拆除。广告牌要紧贴墙体平面设置并加固到位,确保安全;灯箱广告摆放不得超出屋檐范围外。
四、道路管理: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施工以及住户个人需开挖圩街道路的,须报镇规划建设办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建筑搭建:禁止临街违章搭建、改建扩建加建各类建(构)筑物、帐篷、遮阳棚或其他设施;门口要做步级的,不能占用行人通道建造,不能捣水泥影响行人通行;不得擅自占用街道、人行道及河道堆放建筑、装修材料,确需临时堆放的,要申请并缴纳押金;店前屋后不得乱倒乱放生活废弃物。
六、车辆停放:摩托车、汽车等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划的停车线范围内,按照标志线方向停放,禁止乱停乱放。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垃圾保洁:保洁员每天定点、定时收集垃圾,严禁丢弃垃圾在路边。乱丢乱放垃圾的,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严肃警告,第三次起,每次罚款50元,罚款上缴镇财政结算中心作为保洁支出。工业垃圾由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处理。垃圾卫生费收取标准参照市规定执行,另文规定。
八、圩镇范围内严禁放养家禽家畜,空闲地不能种菜。
九、不得破坏路灯、花草树木、公益广告等公共财物。
十、圩街管理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牵头,派出所、执法队、市场物业所、南塘居委会、南塘村委会配合,各有关单位及商住户须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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