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退休后,当年的奖金以及年终奖要给吗?
「法律解答」
劳动者退休前完成相应的工作,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应享有相应奖金。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
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的,劳动者能够证明其已完成相应工作任务,那么劳动者有权获得与劳动成果相对应的奖金。
换而言之,用人单位不能「一刀切」的方式,以奖金发放或启动考核时员工不在职为由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奖金发放条件,更不能以劳动合同已依法终止和解除为由不予发放劳动者相应的工资报酬。这亦是同工同酬原则的体现。
虽然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其自主制定的绩效奖金规则直接涉及劳动者领取劳动报酬的切身利益,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所制定的奖金发放制度不合理的,该条款有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董某在公司工作25年,多次获得优秀员工称号。2021年5月1日,董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同月,公司启动2021年夏季奖金考核工作,考核周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考核对象为在职员工,故未支付董某夏季奖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经仲裁前置后,董某诉至法院。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要符合公平原则。劳动合同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并非因董某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致,且在夏季奖金对应的考核周期内董某完成了工作任务,遂判决公司向董某支付2021年夏季奖金。[2]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指导案例182号「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2022年度无锡劳动争议裁审典型案例,案例四:退休前完成考核周期工作,退休后应享有相应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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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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