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说看宋朝的奴隶制度:按照法律规定,主子宋江有权杀死阎婆惜。从她发现阎婆惜掌握着她与梁山晁盖的事情的把柄的那一刻起,事情的结局就已经注定了:阎婆惜必死无疑。但按照宋朝的法律,宋江谋杀奚根本不是什么重罪,更谈不上逃跑,因为当时的阎婆奚还不是一个正人君子。
按照宋朝的法律,宋江有权杀死阎婆惜,即使误杀了阎婆惜,也不需要承担太大的责任。宋江之所以逃跑,是因为他害怕了,麻木了。他不知道时文彬会不会顺着线索,挖掘出更多关于他犯罪的事实——县令和小官之间的关系不能称为朋友,只要有利可图,时文彬就像一只肥鸭子一样,毫无心理准备地宰杀了宋江。负担。
为了说明宋江是故意谋杀阎婆惜而不是误杀,我们来看看原著中宋江到底有多狠:“宋江左手握着女人,刀却落了下来”右手一掐,鲜血飞出,女子惨叫不断,宋江怕自己不死,又一刀,头颅独自落在枕头上……”
宋江残忍杀害阎婆惜,评论《水浒传》的金圣叹、李贽、王望如、余象斗等四位学者齐声叫好:“这是宋公明的第一好处。宋江是一个勇敢的人,他怎么会愿意听?”对一个贱人,所以杀了自己的妻子,后悔莫及,男人就应该这样做。”
我们不能指责金圣叹和余象斗冷血,因为在雍正皇帝之前,总有一种人不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人。地位低下的歧视可能仅次于元朝——虽然不是一等杀四等只为了一根草绳,但主人杀奴隶的惩罚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这时,可能有读者想说:小说作者施耐庵出生于元末明初,可能不懂宋朝的法律。但这里笔者想强调的是,隋、唐、宋、明各朝的法律是同源的。宋明时期只是照搬了唐朝的《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而唐朝的法律则是以隋朝的《开皇律》为基础。宋明清的司法解释均以《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为依据。
先来看看相关规定《宋刑统》
《宋刑统·良贱相殴主杀部曲奴婢》一条规矩:“所有奴隶都有罪,如果主人杀了他们而不请诉讼,将被处以一百棍;年””。
然后是司法解释:“奴隶和奴隶虽然有自己的主人,但至于杀人,应该有义务。奴隶有罪,杀人而不请罪的人将受到惩罚以百杖;无罪者,谓无罪,凶手仅一年。“
这段话的意思是,仆人有过错,并不是不能杀,也不是主人无权杀人。如果奴隶根本没有过错,而你一时不悦就杀了他,而你又没有得到政府的批准,那么你就会被判处一年徒刑。
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从宋朝到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贩卖人口是合法的,卖身为奴的人没有社会地位。杀奴隶的处罚比私自赚钱的处罚轻:三千里;如果工具(偷来的铸造工具)准备好了,那些没有铸造(还没开始工作)的,要花两年的时间;(为了收集铜粉牟利而刮磨掉一层政府铸造的铜币),只有一年的时间。”
从这一点来说看来,宋江杀了阎婆惜,最重的是监禁一年,最轻的是一百棍。以宋江与知县时文彬的关系,这一百棍完全可以免除。是的——时文彬只需要承认宋江已经报案,而宋江就应该负责杀奴的“登记”。
接下来我们看看阎婆惜的真实身份是宋江的妾还是妾,这是一个误区:阎婆惜根本没有地位,他是宋江买来的一件货品,而且价格比宋江还低金翠莲的——虽然据说贞观系大夫郑土正并没有给他。钱,不过也应该标有“当钱三千贯”的价格,放在林冲那里,可以买三把宝刀。
也是一种误解,还有“古代一夫多妻制”。事实上,古代历法规定,国王和臣民都严格执行“一夫一妻制”。如果再详细一点的话,那就是“一夫一妻多妾”。某个朝代的后宫,只有一位皇后(除了一些荒唐的皇帝,那是不符合法律的),达官富商,普通百姓只有一个妻子——因为男人的地位不同并不是所有的正妻都有资格被称为“夫人”。
被宋江买来的阎婆惜不是正妻也不是妾,因为正妻要去看望公婆,小妾也要去看望正妻。
那么宋江到底花了多少钱买下了阎婆惜?可以说十两银子,一口棺材钱可以说是一文不值,但他手里拿着阎婆惜的卖契。从阎婆惜在卖契上按手印的那一刻起,她的命就已经卖给了宋江。
宋江买的,阎婆惜趁人之危。除了写了一张纸条向棺材铺索要棺材并赠送十两银子外,我们并没有看到宋江向阎婆惜赠送金银的任何记录。晏颇爱惜自己的私人财产。如果真要给那些东西下个定义,她只能称它们为“工作服”。因此,阎婆惜掌握了宋江在梁山淫乱的犯罪证据后,提出了三个条件,第一个就是“从今天起,你可以把我的证件原件还给我”。
“复婚张三”只是因为他怕宋江熟路,成为回头客。这个不需要写在纸上,只要有口头约定就可以了。
阎婆惜的第二个条件是“我把东西戴在头上,戴在家里,用在家里。虽然都是你做的,但我也会托一份文件给你,以后不许你再索要。”
由此可见,宋江虽然“赠予”了一些东西给阎婆惜,但即便如此,阎婆惜是宋江的私有财产,这些附属物的所有权也在宋江手里。至于第三个条件,要一百两黄金,纯粹是在跟龙王树登的鼻子要价。
第二个和第三个条件作为经济纠纷可以忽略不计,光是“从今天起你可以把原件还给我”,我们就可以看出宋江和镇关西征图完全是一种很会玩套路的人。欺凌男女。正是这份“法体文书”,确认了阎婆惜的奴隶身份,让宋江有了杀人的信心。
最后,看看阎婆惜到底有没有罪
无论怎样你看,阎婆惜有罪,这是毫无疑问的:不举报宋江勾结梁山匪徒的阴谋,就是犯罪;不举报,就是犯罪;不举报,就是犯罪;不举报,就是犯罪;不举报,就是犯罪。隐匿、借机勒索财物,是第二罪。当然,宋江和宋亚斯并没有坐楼为朝廷铲除习隐患。他要杀人灭口,好让自己隐藏得更深。
反观宋江这个剑客,如果想编造一些针对阎婆惜的罪名,那确实不难——那是他的老职业,他把所有的嫌疑人都摆在了一起。刽子手挥动大刀,砍下了人头。可能冤枉了一两个人,但一个接一个地割,漏网之鱼一定不少。
宋江指责阎婆惜有罪,他当然不会以“不报所知”为突破口,更不能说阎婆惜“不从女道”,因为阎婆惜是不是宋江的“老婆”,别说是“妻子”,连小妾都不算,说不定还勉强可以算作“闺女”,这样的人根本就不是“妇道”所需要的。
阎婆惜真正的“罪过”在于倒贴张文渊(张辽这里说他从来不占便宜)。阎婆惜对张文渊一心一意,当她看到宋江露出的一根金条时,她并没有想到私藏,而是很高兴地给张文渊买了补品:“老天教我和张三去买补品。”吃的东西!这几天看到张三,三瘦了,我要买东西跟他上床!
看得出来,阎婆惜给张文渊花钱已经成了习惯。只要宋江“查账”,阎婆惜“私自窃取主人财物”的罪名就会得到证实。
综上所述,相比奴隶身份的阎婆惜,郓城县令宋江的身份“高贵”。(见葫芦和尚判葫芦案)”,时文彬这个县令根本不用到堂上问案,顶多私下吩咐宋江给严老太太一些”烧钱埋钱”。
这时候我们就看出宋江没有承担责任,缺乏足够的勇气和胆量——他居然跑了。本来最多是一百铲子的惩罚,但是跑了之后离开后,轻罪变成了重罪,因为他触犯了“捕死律”,连他的老父亲和弟弟都面临着比杀奴隶更严重的刑罚。
同时,通过死阎婆惜和宋朝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也知道,在封建社会,出身低贱,是一种原罪,像阎婆惜这样的人,连申冤的地方都找不到。就连世代为将的李光华荣,也根本不把宋江杀阎婆惜一事放在心上:“听说我哥哥杀了一只宠坏了的烟花……幸亏良友来了。”今天在这里,他在这里待了好几年,他却置之不理。”
小李光华荣的自信来自于他对宋朝法律的了解:“主人杀了奴隶,政府懒得逮捕。你什么!”
宋江加了杀人逃亡罪,却去了风景如画的江州。宋江得到了这样的优待。金圣叹、李卓吾、余象斗等明清学者一点也不感到惊讶。相反,他们认为宋江受了很大的委屈。金圣叹等人惊讶,读者不必惊讶,因为在一个有皇帝、有特权阶级的王朝,总有一些人命不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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