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业局关于适当审批麻阳河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建房用地和生产建设用地的建议的答复
省林业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16号建议的答复
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审批麻阳河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建房用地和生产建设用地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自然保护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自然保护区分区管控的有关规定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十六)条规定,对核心区作了一定的限制性规定,没有规定缓冲区、实验区不能根据生产生活需要进行的适当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的情况。
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明确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按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中,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规定,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原缓冲区转为核心保护区,实验区转为一般控制区。因此,您在建议中所表述的“核心区”应当理解为“核心保护区”,包括了现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一般控制区为现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待国家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后,将按照“三区变两区”进行管理。同时,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均属于一般控制区管理。
二、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定
2022年8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外,允许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2023年5月,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在生态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包括: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以及符合相关法定规划的住房、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电、交通、水利、码头、污水处理、垃圾储运、消防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因此,在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实验区)原住居民生产生活所需的活动有一定的政策依据。
三、关于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的规定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一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在固定生产生活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生活用房和种植、养殖等生产设施前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无需办理审批手续。二是允许修筑保护、监测、科研、教育、生态修复等项目,必要的生态旅游设施等。三是允许修筑在不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和保护对象产生影响的前提下,确实无法避让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国防建设、公共事业项目。因此,目前现行的政策对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设施方面的活动管理,较为简易,也方便执行。
四、关于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一是2017年,省林业局已将农村居民建房使用林地许可全面委托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方便了县级办理手续。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调查并编制农村居民建房林地现状调查表,不得向村民收取费用,尽最大努力做到便民利民惠民。
二是按照我省林地保护等级划分标准,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林地划为Ⅰ级保护林地,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因项目建设调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如农村居民建房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同时涉及新增占用林地,需按以上有关规定调整林地保护等级后再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五、关于用地保障服务
一是强化政策支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通知》《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用地保障政策文件,指导并规范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及农村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加强用地保障全流程管理服务;单列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专项用于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施实报实销。二是完善保障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将省人民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委托县级政府批准,提高村民建房用地保障服务效率;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和部门沟通协作用地保障服务机制,做到政策共享、信息互通,共同研究、指导各地用好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政策,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和合理用地需求,精准组织申报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做好要素保障支撑服务。三是提升服务效率。优化再造用地审批业务流程,升级用地审批系统,实现“计算机智能+人工”收件审查把关;大力推进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建设,不断强化信息化、规范化用地审批服务,坚持用地按周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急需落地的重大项目用地即时上报审批。层层压实市、县两级审查把关责任,促进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大幅提升。
六、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围绕乡村振兴发展要求,做好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建房用地和生产建设用地保障服务。
贵州省林业局
2023年6月15日
信息来源:贵州省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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