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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十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简而言之,契税缴纳为合同签订的当日】
政策二: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款,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证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并与税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其中“家庭住房套数”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厦府办〔2016〕154号)第二条所认定的购房交易时间计算该购房人在购房交易时点其家庭拥有住房的具体套次,即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收件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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