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办结2023年首个“司惩”案件。
基本案情
立案庭法官高瑞于近日审结了某建筑公司与农民工李某等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在向建筑公司送达判决书的过程中,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因对判决书不满,在电话中多次辱骂本案承办人员,且经承办法官劝阻后仍脏话频出、辱骂不停。
处理结果
6月2日,立案庭副庭长鲁一男、法官高瑞将刘某传唤到庭,就辱骂事实对刘某进行询问,刘某起初对辱骂事实并不承认,且拒不接受法庭询问。经过向刘某出示通话录音,反复向刘某明理释法,严正告知刘某如不知悔改将严肃处理。刘某当庭表示承认错误,并提交悔过书。
悔过书
6月6日,津南法院作出(2023)津0112司惩1号决定,对刘某罚款2000元,刘某在收到决定后第一时间将罚款缴纳完毕。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立案庭 陈晨 | 出品:津南法院新媒体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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