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4月29日,昆明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网民朋友圈发文称:
“有一女子跪在街道上手持白纸,寻找大树营一名玩完不给钱的男人,那个男人在做消防工程,女子已经怀孕了。”
相关内容一经发出,就引发网民关注议论。经民警多方核实,发现当地并未发生该情况。警方查清此视频的发布者为刘某某,随即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刘某某在询问中承认,其为了吸引流量关注,以便推销消防设备,故发布了不实信息。
案例二
“今天中午放学时,有学生遇到开车问路的,还出100元让小孩上车带路,请各位家长教育小孩注意安全。据反映,昨天三个孩子被偷,板桥也丢了两个孩子。坏人作案时被发现,现在被关进板桥公安局。据交代该团伙派了一百多人,专偷七岁以上的孩子,可能是要人体器官。”
该信息迅速引发群内网民讨论转发,对社会治安稳定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
经昆明网警核查,当地并无类似案件与警情发生。并且在搜索中发现该谣言信息最早出现于2015年,在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多个版本,各地网警部门也曾多次发布辟谣文章。
为避免谣言进一步扩散,民警迅速找到王某某,并通过询问得知,该谣言是其刷手机时看见的,为提醒聊天群内的家长照看好自家的孩子,便转发了该信息。
案例三
近日,昆明网警接到网民举报,某一微博网民发布了校园不实信息,给学校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该贴文内容显示:
“我们学校强制学生购买字帖,强制让学生投票,打着红色文化的旗子做表面形象,辅导员还会殴打学生,教室操场宿舍都有人敢发生性关系。”
经工作,警方查清信息发布者为该学校的学生缪某某。民警在询问中得知,缪某某因对学校管理感到不满,为了发泄便发布了该学校的不实信息。
案例四
了解到事情原委后,民警对王某进行了法律宣传,王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今后不会在网上发布、传播不实言论。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网警提示
虚构事实散布谣言属于违法行为
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请广大网民理性发言
不造谣,不传谣
对于恶意造谣、传谣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
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编:李雪
终审:李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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