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泰州正式出台《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各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全面推行房票安置,6月1日起施行!
● 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市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征收过程中,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依照货币补偿方式确定的标准,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市区范围内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的行为。
● 房票票面金额和期限。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具体由各区根据征收项目情况自行确定。
● 实施范围。各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全面推行房票安置;积极探索房票跨区域使用。协议搬迁项目参照执行。各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房票安置具体操作实施细则,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 各区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条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房票购房协议,明确接受房票购房的项目(原则上是现房或一年内可交付的期房)和优惠幅度。参与房票安置的所有楼盘信息均应在售楼部现场、征收项目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准入标准应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 房票安置的货币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在房票有效期内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人房票实际使用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区结合房屋征收政策确定。
● 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得买卖、抵押、质押,非配偶、父母、子女间不得赠与使用。
● 限期使用。房票是征收实施主体给予被征收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资金结算凭证,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货币奖励。
● 房票兑付。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被征收人可以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兑付房票票面金额,房票持有期间不计息。
● 结余变现。对使用房票金额购房多余部分,被征收人可以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领取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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