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公号发布《杭州中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多项内容以及背后的风向,非常值得法律人关注!
根据公告,企业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本身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配合法院执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配合法院执行的;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且配合法院处置的;以及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固定期限的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失信被执行人可向杭州法院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屏蔽失信信息。
根据公告,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固定期限的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予以修复。
公告还规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解除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解除(临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一)以个人财产实施限制消费活动的,经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二)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执行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经执行法院批准,可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暂时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此外,公告规定,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推动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退出市场;对符合个人债务清理条件的自然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将执行案件移送个人债务清理审查的申请,为“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松绑解困。
据了解,除了浙江杭州,目前还有湖南、江西、黑龙江哈尔滨等多地法院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
对此,有的法律人认为,这些做法有利于经济发展,但也又一些法律人担忧“老赖从此会更加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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