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6月29日傍晚,两名小学生正沿着京哈铁路一边走玩耍嬉戏,当他们行走到西安桥附近时,突然发现铁路线旁的一口枯井中露出两只人的脚掌,顿时就把这两个孩子吓得一魂出窍二魂升天,惊叫着跑上西安桥,向守桥的武警战士报告了他们这一惊悚的发现。武警在查看了情况后立即打电话通知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警队,刑警队接报后立即派侦察和技术人员在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匡云程的率领下驱车前来现场进行勘查。
尸体是用一条灰色的毯子包裹着,外面再用尼龙绳捆扎后放在这口枯井里,由于枯井深度不够,所以两只脚露在了外面。将尸体弄出枯井,解开毯子后发现死者是一名年约60岁左右的老年男性,头发已经花白,口中有假牙。此处并非第一犯罪现场,而仅仅只是个抛尸现场。
中心现场位于西安桥下的京哈线东侧,再往东就是长春市彩印厂的围墙,由于围墙高度较高,故不可能是从彩印厂内翻越围墙抛尸,故而抛尸路线应该是从京哈线西侧进入,横跨铁路线抛尸在东侧的枯井中。
根据尸检,法医判断死者的死亡时间为四天左右,直接死因系被钝器砸碎左侧颅骨导致,颅骨右侧有手术造成的陈旧性塌陷。根据移尸地点和尸体包裹外露的程度,法医判断第一杀人现场和抛尸现场的距离并不远,应该就在西安桥外派出所的辖区范围内。
因此,宽城区分局刑警队立即在西安桥外派出所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和走访工作。
第二天一早,西安桥外派出所指导员郑洪成突然回忆起:在派出所处理过的犯罪分子中有一个叫于振斌的人和死者特征相似,此人独自住在管内18委8组,平日里以卖爆米花为生。此人的身高、体态和衣服穿着都和死者很像,重要的是他嘴里也有假牙。
郑洪成向侦察员们介绍:于振斌这个人流氓成性,简直就是个老渣滓,1978年因为强暴亲生女儿被判了5年有期徒刑,妻子因此和他离婚后带着女儿搬离,就此绝了往来。1983年获释后不久又“旧病复发”,屡次强暴借住在他家、精神有问题的侄女,结果在某次“用强”时侄女发病,随手拿起一把刀对着他乱砍,他躲闪不及被砍中头部右侧,右侧颅骨被砍塌了一块并送医进行手术,被迫消停了小半年。这一点和尸体颅骨右侧的陈旧性伤痕吻合。
于是专案组立即在派出所的配合下查找于振斌,但居民反映6月25日以后就没人再见过于振斌这个人了。这一点又和尸体的死亡时间十分吻合——法医鉴定尸体的死亡时间是4天前,而于振斌正好是在4天前失踪!此外,所有受访者无一例外都对于振斌的人品打了差评,甚至有人说:巴不得他赶紧死,你们赶紧确认死的是不是他,要真是,我立马去买鞭炮放,好庆祝庆祝。持类似想法的人并不在少数,看来于振斌在当地的名声已经狼藉到了一定程度。
于是,侦察员在派出所民警和居委干部的带领下来到于振斌家搜查,一进屋就发现室内一股浓重扑鼻的血腥味挥之不去,炕上和墙上到处都是斑斑血迹,翻倒的箱柜显示有人翻动过里面的钱财,现场搜出一把带血的劈柴用的斧头,上面的血迹经化验和于振斌的血型一致,也和尸体的血型一致。
至此,专案组基本认定:6月29日傍晚在枯井内发现的死者就是于振斌。
6月30日夜晚,专案组在西安桥外派出所召开案情分析会,大家在会上认为于振斌被害的可能性有两种:其一是劫财杀人。据群众反映,于振斌虽然人品令人不齿,但是爆米花的手艺着实不错,别人比不过他,所以卖爆米花生意很是不错,一天最多能赚30元,最少也能赚20元。所以他的手头很宽裕,出手排场也很大,吃的喝的也是挑好的享受,凶手盯上了他的钱财,所以为财杀人。其二是报复杀人。因为于振斌个人品质过于恶劣且流氓成性,可能因为强暴妇女而被妇女本人或者亲属报复而杀害。
不过,专案组的大多数成员更加倾向于后一种可能,因为在勘查于振斌的家时只发现他家的尚有存折3000元和现金500元没有被拿走,如果是劫财,不可能坐视这笔巨款而不见。于是,接下来的侦办工作围绕着报复杀人而开展。而且鉴于于振斌有对自家女性亲属下手的恶劣前科,因此排查的重点就在于振斌的直系亲属当中。
在随后的排查中,一条在6月30日白天获得的走访记录引起了专案组的注意。于振斌的侄子于某明反映:他居住在伊通县西苇乡腰苇村的姐姐于某文和姐夫常林两口子在两个月前来投奔二叔于振斌,就住在于振斌的家中,一开始处得还不错,于振斌还很大方的借给他们800元让他们做小买卖。可是6月28日那天常林突然找到于某明说:“二叔撵我们走,过两天我们就回伊通。”
可是,第二天也就是6月29日,于某明就没看见常林两口子了。
因此,专案组认定常林有重大作案嫌疑。为了尽快找到他,专案组决定兵分两路连夜出击,一路前往吉林市郊的常林岳父,也就是于振斌的大哥家,另一路直奔伊通县腰苇村。
7月1日凌晨2时,侦察员王树根和刘宏伟驱车赶到伊通县西苇乡,但当时因为连日大雨,西苇乡通往腰苇村的车行道路和桥梁被冲坏,两人只好弃车,在西苇乡派出所民警的引路下冒雨步行走小路,终于在3点抵达腰苇村,将正在家里熟睡的常林和于某文夫妇堵了个正着。
面对侦察员的审讯,常林很坦然地承认了他杀死于振斌的犯罪事实并且表示于振斌死有余辜。
原来,在6月22日,于振斌趁常林外出做小买卖的时候将亲侄女于某文强暴,于某文由于害怕不敢声张,于是于振斌得寸进尺,再度在6月23日至6月26日连续四次强暴于某文。于某文忍无可忍,在6月26日上午常林回来后将自己被二叔强暴的事情告诉丈夫,常林当即怒不可遏,决定杀掉于振斌泄愤。6月26日15时,常林趁于振斌睡午觉的时候用斧头对准他的头部猛砍数下将其杀死,然后用灰色的毯子将尸体包裹并用尼龙绳捆扎。之后就出去找自己的大舅哥于某明,说“二叔撵我们走,过两天我们就回伊通”,以便混淆视听。
至深夜,常林将尸体扔在西安桥下的京哈线东侧的枯井里,然后带着妻子连夜逃走,逃走前拿走了一个箱柜里的200元现金。
至此,本案真相大白,常林因故意杀人罪、于某文因包庇罪被批准逮捕(判决结果欢迎知情小伙伴积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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