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女子买榴莲,店员热情的帮忙剥壳,女子回到家后想起剥壳的情景有些不对劲,于是第二天又去买。这回女子瞪大眼睛看,待店员准备把一大块榴莲壳扔掉时,被女子大声呵斥住。
一女子酷爱吃榴莲,赶上天气变暖和,榴莲大量上市,吃起来更得劲了。女子到店里选了个饱满个头适中的榴莲,准备带回家,此时店员热情的要帮助女子剥好再带走,这样更好拿。
女子想想很有道理,店员麻利的拿出一个餐盒,快速的帮女子把榴莲扒好,剥出来的榴莲肉装好后递给女子。女子接过剥好的榴莲,总觉得哪里有些不对劲,可又说不清楚。
于是第二天女子又去买了一个榴莲,店员还是和前一次一样,热情帮女子扒榴莲,动作干脆又麻利,剥出来的肉放进台面的盒子里,连里面最小的一块肉也没放过,然后准备将壳子迅速的扔进桌子下面的筐里。
此时被女子一声呵斥住,这么大一块榴莲壳里面开不出来肉了吗。店员试着掰了一下,表示确实开不出来了,再次准备扔掉。在女子一再坚持之下,店员再一次拿出榴莲壳,果然又开出一房不小的榴莲肉。
女子震惊地指着店员手里拿的榴莲壳,要不是我眼尖,差点30多块钱的榴莲肉又给扔了,她怀疑前一天的是不是也有漏下的扔掉了。
女子表示,自己经常买榴莲,从来没有留意过这样的事,直至这两天,偶然发现店员帮忙剥榴莲肉时,发现有大块的榴莲壳被扔掉时发觉得有些不大对劲。第二又去买时,特意留意了一下这件事,才从中发现了端倪。
女子提醒大家,在买榴莲时一定要瞪大眼睛看紧了,说不定一不留神就被偷走了几十块钱。
女子的这一遭遇,有人表示也有遇到过,发现店员要扔掉一大块榴莲壳时,经自己提醒又拿过来开了一次,当时以为是店员不懂,现在才明白过来,原来是自己不懂。
也有人表示,买的没有卖的精,稍不留神,就被人家套路了,买榴莲还是自己剥比较放心。
对于店员这一行为,确实令人感到气愤,店员这么做到底是属于店家的行为,还是店员的个人行为,如果顾客一旦发现这种剥榴莲的套路,无论如何店家都是难逃责任的。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本案中,女子从店中买了榴莲,从付钱之后,与店家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此时榴莲的所有权归女子所有。
店员借口帮顾客剥榴莲,实则将大块榴莲扔在桌子下,克扣榴莲肉的行为侵犯了女子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涉嫌盗窃。
一房榴莲肉虽小,也属于盗窃他人财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如果不构成犯罪的,仍然是需要被治安处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女子第一次买榴莲时就怀疑有被店员藏匿的情况,但当时没有证据证实。若有证据证实店员有多次这样的行为,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此行为就要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若女子称完榴莲还没有付钱,店员趁机克扣榴莲肉,使女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此行为就属于缺斤少两的欺骗行为。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女子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也就是退一赔三,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算。
店家对店员负有管理责任,店员身上发生这样克扣榴莲肉的事情,店家是难逃责任的。
一旦追究起来,店家不仅要为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还将面临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认为悄悄藏匿一块榴莲肉不算什么大事,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伸手就会被捉。
爱吃榴莲的朋友,买榴莲时千万要多留个心,您说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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