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事发整整8天,成都铁路公安处的警情通报才姗姗来迟,但似乎没有完全令人信服,以下进行时间线梳理和点评:
1.20时27分前排女子王某某制止后排儿童吵闹
尽管警方通报中未提到是否有多次撞踢前排椅背的细节,但已显示后排儿童存在不文明行为,即本次矛盾的初步起因
2后排成年男子首先对前排女子进行辱骂
家长没有致歉,没有教育孩子,也没有采取冷静克制,反而公然辱骂,伤害的前排女子的人格尊严,并涉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内的秩序,造成矛盾第一次升级。后排成年男子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对此警方没有加以处罚。
3.20时28分、29分,本次列车安全员、列车长前后间隔1分钟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和调解,20时34分46秒,后排成年女子杨某某用手背挥打前排女子
列车长、安全员在现场已劝阻、调解约6分钟的情况下,后排女子率先动手违法殴打他人面部,并涉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内的秩序,造成矛盾明显加重、第二次升级
4.20时34分50秒,王某某起身用左手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之后,在列车长和周边旅客劝阻过程中,20时34分57秒,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
前排女子王某某在遭到违法殴打后的第4秒即20时34分50秒第一次还手,20时34分57秒进行第二次还手——中间间隔7秒
5.最终警方根据调查情况,认定杨某某用手背击打王某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王某某遭到击打后用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在列车工作人员和旅客劝阻后,再次用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杨某某处500元罚款、对王某某处200元罚款。
有网友对此结果并不认可,笔者也认为处罚似乎有失公允
一方面,按照行政法过罚相当原则,杨某某涉嫌两处违法(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列车长在场情况下率先殴打他人)除罚款五百元外,还应处以5日以下拘留;杨某某的同行人(即后排成年男子)涉嫌两处违法(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率先公然侮辱他人)应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一方面,笔者更倾向于前排女子王某某符合正当防卫,分析如下:
后排儿童不文明行为是事情的初步起因,后排成年男子不仅未采取合理措施化解纠纷,反而抢先在公共交通工具中对其当众侮辱,造成矛盾的激化
后排成年女子杨某某在列车长、安全员和其他乘客在场劝解的情况下,未积极配合,反而变本加厉、进一步公然实施殴打行为促使矛盾爆发,前排女子客观上未能得到列车长、安全员的有效保护,面临着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还手存在制止对方持续侵害的作用,且赤手空拳、未超过必要限度
两次还手间隔7秒,一种解读是第二次还手行为属于违法殴打,另一种解读是在车厢内同一狭小空间内,结合人的愤怒情绪和当时的条件,可以认为是相对连续的行为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警方认定双方为互殴,且情节较轻,因此未采取拘留处罚。但笔者注意到后排男子率先辱骂的违法行为未得到处罚,涉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内秩序的违法点也未在通报中体现,反映出警察对公然辱骂造成的对人格尊严侮辱的违法性、严重性理解不足,执法不到位,在本案中体现“骂了白骂”,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公然侮辱、辱骂可能会对人的心理、生理产生较大冲击,人体的血压会升高、肾上腺素会在瞬间大量分泌,使人进入应激或战斗模式,生活中很多纠纷就是因为一方出口伤人然后大打出手
无独有偶,2018年昆山砍人案的警方通报也出现了7秒,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当时的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醉酒驾驶宝马轿车的刘海龙,载其他三人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车上人员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的砍刀,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公安机关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主要理由中包括这样一段话:
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但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如果按照纯粹的刑法学理论知识分析,于海明在夺下刀后可立即逃离现场并报警,退一步说即便实施防卫,那7秒内只有第一次持刀还击符合正当防卫,之后的4刀和追赶时未击中的两刀似乎不具有合法性,为何不追究刑事责任?
“昆山反杀案”可以说是近年来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里程碑,公安机关详细调查后认定其实施的是特殊防卫权,并对夺刀后7秒内持刀还击的行为未按机械、僵化、教条的方式予以切割,而是结合了当时的环境、当事人的紧张情绪等因素综合认定为一个连续的防卫行为。并使本案成为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弘扬社会正义,“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
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2.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3.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结语
此事的经过并不复杂、列车长有巡视监控,查证询问并不需要太多的时间,尽管前排女子表明不愿意调解,警察传唤前排女子后仍努力想促成调解,以实现“化解矛盾”的目标。有没有必要花费长达7小时调解?会不会像传言中的“变相施压”?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感觉到警察工作的辛苦和不易
另外,网友先前质疑先辱骂和先殴打的都是后排乘客,前排乘客的回骂和还手属于人的正常反应,在互殴还是正当防卫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有部分网友支持王某某“不接受和解”“完全接受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坚决提出杨某为这个事情的始发者“”处罚要比自己更重”“留下记录比什么都重要”的表态,认为她身上有一种不屈不挠、分清是非、敢作敢当、追求公平的精神,随着相关视频的发布,又有部分网友认为王某某也存在不足,转而理解和支持警方的处罚决定。
正当防卫的适用和认定在治安案件中是个难点,警察确实会面临较大的压力,希望以后能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少一些“和稀泥”式的调解或省事的“互殴”认定,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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