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上的一巴掌,引发了全国人民的热议。这是一场关于正当防卫的法治辩论,也是一场关于公序良俗的道德审判。
5月2日,C6276次列车上,一名女子因为后排的熊孩子不停踢椅背而回头制止,结果遭到孩子家长的辱骂和掌掴。女子还手反击,双方发生互殴。事后,警方对双方均处以罚款,并认定为互殴。
这一处理结果引发了网友的强烈不满。很多人认为,女子是在正当防卫,不应该被罚款。有人甚至质疑警方的执法依据和公正性。
那么,这起事件中,女子还手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警方的处理是否合理合法?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样的社会现象?
事实情况
根据警方通报,事发当天20时24分,旅客王某某(女)从眉山东站乘坐C6276次列车前往成都东站,坐于旅客杨某某(女)前排位置。杨某某一行有三名小孩,从乐山站乘车前往江油站。
20时27分,王某某站起转身制止后排儿童吵闹,继而与杨某某发生争吵。杨某某同行人首先辱骂王某某,王某某进行回骂。
20时28分、29分,本次列车安全员、列车长先后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和调解。其间,杨某某同行人使用手机拍摄王某某,王某某用手机拍摄杨某某及同行儿童。
20时34分46秒,当王某某再次辱骂杨某某时,杨某某用右手手背挥打王某某面部一次。
20时34分50秒,王某某起身用左手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
之后,在列车长和周边旅客劝阻过程中,20时34分57秒,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
事发后,王某某通过110报警。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全面深入调查。
法律依据
根据调查情况,警方认定杨某某用手背击打王某某面部一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处以罚款。王某某用左手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对其处以罚款。
警方的处理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即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警方认定王某某第一次还击属于正当防卫,是因为杨某某先动手打了王某某一巴掌,王某某只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警方认定王某某第二次还击属于防卫过当,是因为杨某某已经被列车长和周边旅客劝阻,并没有继续实施侵害,王某某再次打杨某某已经超过了必要限度。
法律分析
警方的处理结果是否合理合法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正当防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存在不法侵害;
(2)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3)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4)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在本案中,杨某某用手背打王某某面部一次的行为,无疑是对王某某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王某某用左手手掌还击杨某某面部一次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王某某用左手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的行为,是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意图和限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对其处以罚款。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的行为,是在杨某某已经被列车长和周边旅客劝阻,并没有继续实施侵害的情况下进行的,已经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在本案中,杨某某已经被列车长和周边旅客劝阻,并没有表现出继续实施侵害的意图或者能力,因此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王某某再次打杨某某已经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是对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进行报复或者惩罚。这种行为虽然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考虑到王某某是在受到不法侵害后情绪激动下实施防卫过当行为,并且对杨某某造成的伤害程度较轻,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某用左手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对其处以罚款。
建议
本案中,王某某和杨某某之间的冲突是由于列车上的座位问题引起的,本来是一件小事,如果双方能够理性沟通,或者听从列车长和周边旅客的劝解,就可以避免发生暴力行为。因此,建议公民在遇到类似的纠纷时,要保持冷静和克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公共秩序,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不要轻易动用暴力。同时,也要正确理解和运用正当防卫制度,不要滥用防卫权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如果实在无法避免进行防卫行为,也要注意控制防卫的手段和强度,不要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