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树立司法权威,长汀法院执行局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力度,及时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对于经向其送达执行裁定书、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后,仍拒不向法院交车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力打击拒执行为,取得良好效果。
案例一:黄某拒执罪一案
2018年,黄某向汽车公司购买东风标致轿车一辆,因资金不足,向银行贷款80000元。贷款后黄某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2021年12月,进入诉讼程序后,长汀法院依法判令黄某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50420元及相应利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黄某名下有登记车辆,遂对该车进行查封并责令黄某交出车辆。但黄某拒不交付车辆,也未执行法院判决。经网络询价,黄某名下的轿车价值49700元。随后,长汀法院将黄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2年9月,经长汀县公安局电话通知,黄某主动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交付查封车辆。经审理,长汀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例二:贾某拒执罪一案
董某与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汀法院依法判决贾某偿还董某借款159870元及相应利息。但贾某拒绝履行,董某遂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查明贾某名下登记有轿车一辆,法院立即查封并向贾某发出《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但贾某拒不交车,也未履行判决义务。因贾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2022年5月,长汀法院对贾某作出罚款决定,罚款500元。经网络询价,贾某的轿车价值123600元。随后,长汀法院将贾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进入侦查阶段,贾某主动到长汀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付了其持有的轿车、履行全部执行标的。经审理,长汀法院于2022年10月27日依法判决被告人贾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三:钟某拒执罪一案
钟某需归还官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钟某名下有一辆货车,法院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并责令钟某交出车辆,但钟某拒不交付车辆。经评估,该货车价值36000-41000元。因钟某拒不交付车辆也未主动履行义务,长汀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2年4月22日,经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钟某主动到公安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022年11月4日,钟某主动将货车交给长汀法院执行。经审理,长汀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依法判决被告人钟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案例四:刘某拒执罪一案
刘某为杨某向某银行借款1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杨某、刘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刘某的两辆汽车,且查明刘某每月均有工资收入,刘某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拒不交付指定财物,且未说明原因。经网络询价两辆汽车价值分别为31400元、15000元。长汀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2年10月18日,刘某到长汀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拒不执行裁定的事实。经审理,长汀法院于2022年11月23日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教育意义]
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不容侵犯,有财产不主动报告,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为儿戏,最终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身陷囹圄。长汀法院将坚持严厉打击“拒执”行为,有效树立法律权威,在社会上形成强大震慑力,引导培育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在此正告各被执行人做诚信守法的公民,莫要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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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王文凯-
-编辑:邱鹏亮-
-审核:廖腾旺-
长汀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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