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刘女士买的车位被别人霸占了几个月,联系对方要求挪车,对方却说不考虑挪车,除非刘女士拿出车位买卖合同给她看。刘女士:凭什么给你看!
刘女士有一套房子,因为离上班的地方比较远,她平时也就偶尔去住一次。为了方便停车,当初买房的时候,刘女士还顺便买了一个车位。
刘女士每次去,总看到有一辆车停在自家的车位上,一开始,她也没太在意,毕竟同住在一个小区,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说不定人家有难处,也只是暂时停一下而已。
可是,都过去两三个月了,那辆车还一直停在刘女士家的车位上,这让她心里很是不爽,难不成自己买车位是为了方便别人的?
刘女士实在忍不住了,就联系到车主要求对方挪车,可对方不是说出门游玩了,就是说去外地出差了,反正就是不挪车,你爱咋咋的。
刘女士想不明白,自家车位上面还挂着标识,难道你不知道这是私家车位?你不在家,难道你家里就没有别人了?
五一放假期间,刘女士还不见车主过来挪车,就再次联系到车主,要求其挪车。
没想到对方态度极其嚣张,责问刘女士车位到底是买的还是租的,还要求刘女士拿出车位买卖合同给她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证明车位是刘女士的,否则就休想叫她挪车。
刘女士见对方是来者不善,就想叫物管查查这车主到底是谁,没成想正好碰到车主也在那边,正要求物管给她看车位的买卖合同。
物管认为,车位买卖合同属于业主的隐私,不经刘女士同意,是不能随便给人看的,于是就截了个图给车主看,可是车主却说凭截图是证明不了车位就是刘女士买的。
物管告诉车主,经他们查证,车位确实是刘女士买的,希望她能给刘女士道个歉,把车挪走就没事了,大家都是一个小区的,何必闹这么僵,可是车主就是不听。
后来,调解员联系到车主,车主表示,他们小区车位都不是固定的,虽然物管在车位上方都挂了标识,但是很多车位都是没有人停车的。
车主还说其实放假的第一天自己曾经过来想挪车的,可是车被锁了,发信息给物管,对方也不给开车,现在性质变了,因为刘女士锁了自己5天的车,再说了,自己现在在福建,要过几天才能回来。
原来,之前刘女士报警后,民警锁了车主的车,可是尽管这样,车主还是不肯道歉,甚至还怀恨在心,后来在民警的协调下,经刘女士同意,民警还是开了锁。
一、刘女士的车位是她花钱买的,属于她的私有财产,不经刘女士同意,任何人不得侵占。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百六十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车主霸占了刘女士的车位,侵害了刘女士的物权,刘女士有权要求其返还,如果刘女士因此去别处停车而产生了停车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
二、如果车主仍然拒不挪车,接下来刘女士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小区服务合同是小区服务人在小区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小区服务,业主支付管理费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私家车位属于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刘女士按照合同约定交了管理费,物管对停车位就负有管理义务。
由于物管的疏忽,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车主侵占刘女士的车位,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车主拒不挪车,危及到刘女士的财产安全,刘女士有权要求物管把车子拖到安全的地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后,再找到车主,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
另外,刘女士还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果车主拒绝赔偿,刘女士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车主承担挪车费用,并赔偿因此而产生的其他损失。
车主霸占刘女士车位两三个月,非但没有一句道歉,还指责刘女士得理不饶人,这种做法实在是不应该。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