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曾有戏言讽刺道:“男人的两大爱好:拉良家下水,劝妓女从良。”这一句话,讽刺成分居多,但也不乏一定道理和事实依据。而这其中,“拉良家妇女下水”,便是刑法中的组织卖淫,或者强迫卖淫罪。
在风月场所,人们把卖淫的女性称为“鸡”;将卖淫的男性称之为“鸭”;而那些组织女性和男性卖淫的人则理所应当的被称为"鸡头"和“鸭头”。
这样的称谓生动且贴切,随着历史的进展,卖淫嫖娼被定性为违反治安治理的违法行为,而组织卖淫的行为则更加严峻,被纳入刑法,定罪处罚。
四个问题:
1.众所周知,组织女性向男性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那么组织男性向女性卖淫算不算组织卖淫罪?
2.插入生殖器的性交行为,理所应当属于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行为”;那么口交,乳交,肛交,他人手淫等类似性行为,算不算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行为”?
3.组织女性为不特定的“顾客”提供性服务属于组织卖淫罪;那么,组织女性被固定的老板“包养”还算不算组织卖淫?
4.逼良为娼属于强迫卖淫,那么不让娼妓从良,是否也属于强迫卖淫罪呢?“鸡头”禁止手下的娼妓跳槽去别家店卖淫,只让其在自家店卖淫,还算不算强迫卖淫呢?
无一例外,这四个问题都指向了这两个罪名的讨论: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
罪名概览
第一,简单看一下刑法中的规定: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在刑法中算是比较重的刑罚;刑期的起点甚至比强奸罪还高。(强奸罪三年起底,本罪则五年起底)
强奸罪
根据裁判文书网有关数据,就组织卖淫罪而言,案子还是相对较多的,但近年有减少趋势。(个人估计原因与经济原因,疫情原因,社会治理进步都有关系)
就组织卖淫罪而言,人口众多,经济较好的地区发案较多,符合一般社会经济规律。
就组织卖淫罪而言,二审维持率虽然超过一半,但是相较其他罪名相对较低(可见于本合集中的其他文章);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子加起来超过二审宗案件数量的百分之十四,相对较高。
关于开头的提问
由于涉及“性”这个隐晦且缺乏公开讨论和既成共识的话题,所以这两个罪名中的一些细节认定问题,容易引起争议(个人认为这也是这类案件二审维持率较低,原审判决被推翻的概率较其他罪名案件高的原因),正如文中开头的几个疑问。
为此,法律解释就成了解决争议,填补漏洞的重要手段;因此上述几个疑问的答案,也可以众多司法解释和相关部门的批复中找到答案。
以下是几个问题的答案:
1.组织女性向男性卖淫属于组织卖淫罪,组织男性向女性卖淫也构成组织卖淫罪;不仅如此,组织男性向男性卖淫,组织女性向女性卖淫也属于组织卖淫罪。(法条中所说组织强迫“他人”中的他人,理所应当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
2.插入生殖器的性交属于本罪中的卖淫行为,肛交也属于组织,强迫卖淫罪中的卖淫行为;但乳交,口交,不属于组织,强迫卖淫罪中的“卖淫”。
换言之,组织他人为别人提供插入生殖器和肛门的性服务构成组织卖淫罪,但是组织他人为别人提供口交,乳交,手淫等服务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但这类行为属于治安治理处罚法中的卖淫。
3.卖淫是向不特定顾客提供性服务的行为,而组织女性让固定“老板”包养的行为属于向特定对象提供性服务,不成立组织卖淫罪。但强迫女性“被包养”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4.逼良为娼属于强迫卖淫,不让娼妓从良,或者不让娼妓跳槽的行为也同样构成强迫卖淫罪。本就是违法犯罪的勾当,可不存在“竞业协议”这个说法。
几点细节
1.组织强迫卖淫罪中的“卖淫”属于“钱色交易”;权色交易不算卖淫,支付劳动力和非财产性物品不属于卖淫,比如风流男才子为娼妓写了一首诗并送给她,娼妓为才子提供性服务,不算卖淫。
扫黄现场
2.强迫他人与特定人性交,类似于上文“强迫被包养”,以强奸罪论处。
3.强迫妇女与自己性交,并支付钱财,不算强迫卖淫,算强奸;强迫男性与自己“性交”,并支付钱财,不算强迫卖淫,算强制猥亵。
渠记356 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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