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治理行贿方面连续做出两大动作。2022年12月,最高检公布《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紧接着,2023年3月底最高检再次通报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释放出强烈信号:
01
连续发文,纠偏“重受贿,轻行贿”司法现象
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做出的重要部署。
虽然受贿行贿相伴而生,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打击受贿为目标,查行贿仅是查受贿的手段。由此形成了,“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
《意见》重新审视了行贿与受贿之间的关系:行贿是“因”,受贿是“果”。受贿是“标”,行贿是“本”。
因此,要想遏制腐败之风,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查行贿是“遏源”“断流”的必须举措。
最高检公布《意见》、再次公布行贿典型案例,是对“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的连续回应和执行。
过往以优待换行贿人口供,换来坐实贿赂证据的做法,也逐步得到修正。
最高检公布的江西王某某行贿案中,虽然行贿事实“零口供”,司法机关以证人证言、企业账目、银行流水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方式,证明了贿赂犯罪的成立。
简言之,在重新审视了行受贿的因果关系、行贿人口供的重要性后,“重受贿,轻行贿”现象的纠偏,已经提上日程。
02
多机关形成合力,高度重视行贿查办
《意见》强调了加强检察机构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查处行贿犯罪方面的沟通、衔接、配合。
典型案例中,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法采矿、环境污染等其他犯罪时,发觉行贿线索继而移交调查的案件绝非个例。多机关常态化将行贿犯罪作为重点关注对象。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成为基本操作。截至今日,最高检公布的共10起典型案例中,仅有两三案不存在提前介入。其余案例,检察院均提前介入,在案件定性、调查、侦查方向等方面引导监察机关、公安机关。
03
上提批准权,操纵不起诉率
《意见》对行贿案件的不起诉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程序要求。
各级检察院对行贿案件不起诉的,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并且层报最高检备案,上级检察院要做好个案指导和综合分析研判。
这是以上提不起诉批准权,对以往行贿案件不起诉率偏高的纠正。
04
突出重点打击领域,数罪并罚不手软
多次,巨额,向多人行贿的;特别身份如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工程、项目行贿的;在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行贿的,都是重点打击的范畴。
典型案例中,山东薛某某在涉及教育信息化建设的重点民生领域,向相关人员行贿串通围标。最终薛某某以行贿罪、串通投标罪被数罪并罚。
行贿是手段,若谋取利益的相关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犯罪的,不再依原有司法习惯,汲取处理只定一罪,而是坚持数罪并罚。
05
加大非法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
《意见》要求大力追缴、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
强调财产刑在行贿犯罪案件的运用,绝不同意行贿人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
王某某行贿案例中,为促成高价收购己方股份的目的,王某某向收购公司(某国有公司)的总经理行贿,最终以2.6亿成交。到案后,司法机关认定该2.6亿的交易中,2.15亿属于非法获利,全部予以追缴。
以行贿获得其它非财产性利益,诸如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质等同样面临被取消或剥夺的处罚。
部分地区走得更远,刑事责任外,行贿人还可能被列入黑名单,在一定范畴内公开,对行贿人实行联合惩戒。即一次行贿,长期影响,联合惩戒连续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06
区分单位和个人,合规不起诉留有空间
《意见》要求准确区分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
以单位名义行贿,但不法利益归个人所有的,应当认定为个人行贿。
只有认定为单位行贿,且符合涉案企业合规监管条件的,才可以适用合规不起诉。
07
厘清财产性质,保证正常生产
《意见》一方面强调追赃挽损的力度,一方面也重视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保证。
对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账户、设备等,与涉案行贿犯罪无关的财产,严禁超范畴查、冻、扣,切实保证企业的合法生产、合法经营。
总体来说,最高检的两大动作,表明的七大信号,体现出从严打击行贿犯罪的决心和趋势。
对于涉案企业和企业家来说,“受贿行贿一起查”将打破以前交代完他人收钱,自己就万事大吉的惯例,这是根本性变化,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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