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浏览法律文书,看到这样一个案例。一女子控告男子在某音乐会所内强奸她,辩护人多方论述了两人发生关系时并未违背女方意愿,最终,法院结合两人发生关系时的体位,宣判男子无罪。
2018年1月,李某(男)和张某(女),分别先后到县城的某音乐会所999包厢和882包厢唱歌。期间,张某在包厢门口打电话,李某看其长的漂亮,就上前搭讪,并加了对方微信。不久,张某再次出门打电话,又遇到李某。李某觉得张某对其有意,就约张某到会所的安全门门口聊天。
聊了一会,因觉得身边有人经过不方便。俩人又进到楼梯的过道中。其间,李某亲了张某,又摸其胸部。张某要离开时,李某不让,又将其按在墙上亲吻。随后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两人站立发生了关系。张某回到包厢后,对其朋友黄某说了此事,黄某就打电话报了警。
法院在审理中,经被害人张某陈述。俩人在楼梯间时,李某搂抱亲吻她,虽然她当时有推开他的动作,但事后亦表示搂抱、亲吻可以接受。法院审理认为,楼梯安全门处属于半开放场所,并未封闭,当时还有人从楼道经过。两人在此待了约50分钟,被害人均没有呼救,也没有冲出楼道向他人呼救。
李某搂抱亲吻张某时,张某虽有拒绝,但并未有明显反抗,事后亦表示搂抱、亲吻是可以接受的。当时李某的裤子纽扣掉了,被害人张某还把纽扣捡起来放到李某口袋里。俩人发生关系时,张某并未求饶、指责,也未大声呼救。结合人体情况,俩人站立时发生关系,如无被害人的配合,性侵无法完成。被害人虽然案发时未满18岁,但此前有交过男朋友,也有过性经历。不能认定被害人认知能力差。
最后,综合各方面原因,法院判决李某强奸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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