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宁波。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桩案件。
男子怀疑妻子出轨拧松其车胎酿车祸,法院审理,被告因犯破坏交通工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网友炸锅了,究竟是破坏交通工具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呢?
判三年,缓刑四年,这意思是四年内不犯错就不用坐牢吗?这又是为何?
事件梳理
事情是这样的,男子小刘和女子小罗是夫妻,去年1月,2人因感情不和闹离婚。
一开始他偷偷跟踪,在其车上安装GPS定位器,希望找到证据。
不料几次探寻都没有结果,气急败坏的的小刘,就想着不如让妻子无法开车出去。
于是他去附近汽车修理店,借来扳手(作案工具),将小罗汽车的左侧2轮胎上的数颗螺丝拧松,他自认为妻子会因车轮开动时的异响而放弃外出。
但几天后小罗如往常一般开车外出,不料半路上,车子突然往下一沉,左前轮随之滚出。小罗立马报警求助,经交警检查发现,车子左侧后轮的螺丝也处于松动状态。
最终,在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下,小刘自愿认罪认罚,并称很后悔。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刘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被告因犯破坏交通工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几大疑点惹人深思
疑点一:《几次探寻无果》《失去耐心》《萌生》《“不如让妻子无法开车出去”》
这怎么看,都是失去耐心想致对方于死地吧?如果不想让对方开车出去,难道不该直接破坏
车辆到无法使用的程度吗?或者是将车辆钥匙藏起来。
拧松螺丝就是想让对方发生车祸吧?
几次探寻无果为何还是不相信妻子,而且不好好坐下来谈一谈,如果感情真的出现了问题,离婚就好了,何必采用各种手段
而且为啥感情不和闹离婚就要怀疑妻子出轨了?为什么不反思反思自己是不是哪里做的不好,导致感情破裂?咋的这么热衷给自己戴绿帽子?有证据就摆出来没证据就是污蔑诽谤
疑点二:希望妻子听到车子异响后就停止外出
我怎么觉得这个理由有点牵强?我咋觉得他想制造车祸然后让妻子……
正常人驾驶很少有人去围着车真正的转一圈,即使有,也就观察盲区是否有人,有阻挡物,车辆异响
他现在这么说只是害怕以杀人未遂罪名判刑吧。
还有在铁证下认罪认罚,还说自己很后悔,我觉得你不是后悔。
就是害怕承担责任。
其次关于判决:心生怨恨故意杀人硬是洗成破坏交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据国家法律规定:破坏交通工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10年......造成严重后果的,10年以上
在这件事情上,跟男女无关,跟婚姻无关,往小了说,是破坏交通工具,往大了说,这就是犯罪!
网友也表示这很不合理
虽然从文中看,法律上认为没有造成人身范畴内的实害结果,没有主观证据证明有杀人的故意,认罪认罚。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有机统一得出了这么个罪名和处罚。
但是曾经有个案例:拧松妻子叔叔汽车轮胎螺丝是判刑三年半
拧松前妻汽车轮胎螺丝也是判刑3年
这样一看,这个判决似乎的确有不合理之处。
小编认为:在生活中,我们或许会因为种种不如意而心生愤懑,但倘若丧失理智,将愤怒发泄到他人身上,最终也逃不脱法律的制裁,落得个害人害己的下场。
一段婚姻出现问题,不应该不断去试探,坦诚相待将问题解决,共同面对婚姻破败的问题。
大家怎么看待男子的行为以及法院对他的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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