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弘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衢州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2022年度衢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刘某某涉嫌销售侵权图书案
【案情简介】
刘某某从1995年开始,成立衢州市柯城某教育书店经营图书销售生意,2021年成立衢州市某图书有限公司。2018年下半年后至2022年8月案发,刘某某从北京书香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文化有限公司、义乌市某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以图书码洋的2至3折的价格大量购入盗版图书,并以码洋的8.8折价格销售给消费者。此外,刘某某除从上述三家公司进购盗版图书外,还从其他渠道进购盗版图书,经对衢州市某图书有限公司和衢州市柯城某教育书店进销货账单分析,资金流水达到500余万元,涉案价值巨大。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该案系我市公安机关近几年侦办的第一起重大非法销售侵权复制品案,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省市区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该案件违法犯罪行为在图书销售领域存在一定的普遍性,严重危害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通过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净清了图书销售市场环境。
案例二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游某公司、浙江某猫网络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烟台张裕公司系“张裕”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因被告龙游某公司在被告某猫网络公司提供的某猫网络服务平台开设“南极某某专卖店”店铺中所销售的商品链接标题为“高端袋子二支张裕红酒包装盒”,标题中显示使用“张裕”字样,礼品袋未显示使用“张裕”字样。原告认为被告龙游某公司在所销售的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张裕”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某猫网络公司构成共同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市中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通过对商标使用行为的正当性作出认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该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该案体现了市中院在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护网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之间的平衡,分析商标使用行为的目的、必要性以及客观后果,进而对该使用行为的正当性作出认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了商标的正当使用原则。
案例三
衢州市某图书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因衢州市某图书有限公司在其淘 宝店铺上销售盗版书籍,江山文化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淘 宝网店铺网站进行远程勘验。该店铺销售有《这就是生物》《这就是物理》《大中华寻宝记》《屁屁侦探》《始于极限》等多类书籍,上述图书经该书出版单位鉴定,均为盗版图书。衢州市某图书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23年2月,江山市新闻出版局依法吊销涉案公司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电商已经发展为一种热门的经营业态,电商从业者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和法律规定,尤其是要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涉及到他人著作权或商标权、专利权的作品、产品,必须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如擅自进行复制、销售,很可能侵权甚至构成犯罪。
案例四
汪某某、洪某某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汪某某在未取得“爱 玛”“绿驹”“星月神”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用自制的带有“绿驹”“爱 玛”“星月神”注册商标及“绿驹电动车专用”“星月神电动车用”“天津爱 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制”“绿驹车业有限公司监制”等字样的模板在自行采购的光板蓄电池上印刷,制作假冒“爱 玛”“绿驹”“星月神”品牌的蓄电池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876357元。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应汪某某要求,在未取得“爱 玛”“绿驹”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制作印有“爱 玛”“绿驹”注册商标标识的蓄电池纸箱共12500只,经营数额39800元。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通过参与并引导侦查追加认定汪某某侵犯“星月神”商标的犯罪事实,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多次协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帮助被侵权企业获赔90余万元。鉴于洪某某系自首,非法经营数额刚达追诉标准,且能认罪认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汪某某被起诉至法院后,市中院于2022年1月以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检察机关对未予刑事追诉的商标侵权行为,建议公安机关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惩处。最后,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了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包装及模具、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该案中,检察机关规范司法移送行政处罚工作,强化行刑衔接,灵活运用办案手段,寻求矛盾化解路径,注重被侵权权益维护,提升办案质效。且该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入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商标类十大案例。
案例五
浙江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浙江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共计966双。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确认涉案运动鞋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出具相关价格证明。经计算,涉案商品货值金额达1014976元,当事人已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柯城区局于2022年9月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行刑衔接,高效协同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对此类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的违法行为起到强烈震慑作用。
案例六
江山市某装潢材料店、浙江某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封边条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江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山市某装潢材料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在未取得“千年舟”品牌方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委托浙江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印有“千年舟”商标标识的封边条。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关授权文件的情况下,自行从网上定制2个印有“千年舟”商标标识的封边条生产模具,为当事人制造印有“千年舟”商标标识的封边条,违法经营额196250元。至案发,当事人对外销售印有“千年舟”商标标识封边条的违法经营额达到154400元。2022年7月,江山市局依法将江山市某装潢材料店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至江山市公安局。同时,该局对侵权商标上游制造商浙江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追查,并于8月对其未经许可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封边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生产模具,处罚款33175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的查处系同一线索引发的牵涉到两个不同的案件主体,案件处理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追责,对销售主体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入选省市场监管局典型案例。
案例七
常山县某食品超市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常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常山县某食品超市开展执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现场查获37瓶洋河牌白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进行扣押。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通过微信购入该批次商标侵权白酒,货值共14120元,共销售5瓶,获利150元 。当事人购买时未索要对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及相关商品的凭证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常山县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了没收侵权产品,罚没款15390元。
【典型意义】
该案中当事人未通过正规渠道购入商品,且未索要对方的营业执照、发票等相关凭证,其行为不符合合法取得该商品的条件,最终受到处罚。通过该案件,极大的警醒了经营户在进购商品时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并及时索证索票,通过正规渠道购入商品及索证索票,让隐藏在“阴暗角落”制售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者无处藏身。
案例八
龙游某文体经营部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龙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龙游某文体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熊猫不倒翁”玩具。经查,当事人从义乌某商行处购进商品名称为“30入熊猫不倒翁”玩具。经比对,该“30入熊猫不倒翁”玩具盒外包装及熊猫不倒翁与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相同,熊猫不倒翁身上印制“BEIJING 2022”及奥运五环组合标志与北京冬奥会会徽(冬梦)相同。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上述“30入熊猫不倒翁”玩具且无法回收的涉案熊猫不倒翁共计126小盒,违法销售额75.6元,总违法经营额801元。当事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属于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龙游县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文体经营部违法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案件,充分体现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局等上级部门对北京冬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的查处力度。
案例九
深圳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投诉衢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衢州市市场监管局受理了深圳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投诉衢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经审理查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玩具泡泡相机(1)”,由专利权人以排他许可的方式授权深圳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请求人)使用,该项专利许可至今有效。衢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被请求人)从义乌采购了未经授权生产的“玩具泡泡相机”,自2021年1月初在某电商平台“哚喵喵玩具文具”店铺进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整体和局部形状相同,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其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五条以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涉案侵权产品。该裁决作出后,该局及时予以行政调解,最终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35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交由市市场监管局受理,该局发挥行政裁决的职能作出侵权裁决后及时予以行政调解,请求人仅在1个月内就获得侵权赔偿。该案通过法院受理、行政机关裁决、调解,形成了高效便捷的维权模式,具有专利维权的典型意义。
案例十
浙江某制笔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商标侵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典型意义】
该案体现了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因当事人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取得权利人谅解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又移回行政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个完整的责任追究闭环。通过责任追究闭环,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充分彰显了我市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司法保护合力,在行刑衔接方面也体现了办案人员深厚的办案技巧和娴熟的法律功底,并且本案在查处效果上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三效合一”,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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