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分局包庇孙昌明
云岩区检察院拒绝监督,将错就错
云岩分局在办理孙勇案过程中的“四宗罪”:
1. 在立案超过4年的时间里,对嫌疑人孙昌明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同案嫌疑人孙勇,已被羁押3年多
本案在2019.1.17立案,案件名称是“云岩区孙昌明涉嫌诈骗案”,涉案金额300万,属于应当逮捕的、10年以上重罪。云岩分局至今未对孙昌明采取过任何强制措施。而同案嫌疑人孙勇被羁押超过3年,即使糖尿病并发症严重住院依然不给取保。
2.对嫌疑人孙昌明放任不管,没有另案处理继续侦查,也没有排除嫌疑终止侦查;而同案嫌疑人孙勇,已被移送审查起诉、审判5次
终止侦查、另案处理,都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案卷中没有相关文书,我只能认为云岩分局对孙昌明放任不管。这是普通的嫌疑人能享受到的“待遇”吗?而同案嫌疑人孙勇已经被移送审查起诉、审判5次。2次一审,2次二审,现在是第3次一审。孙勇第1次判11年,第2次判12年,第3次也不容乐观。
3. 在第一次传唤孙昌明时,无端将孙昌明从“嫌疑人”变为“证人”
2019.6.13第一次传唤孙昌明时,用的是“询问通知书”,而询问通知书案件名称处赫然打印着“云岩区孙昌明涉嫌诈骗案”。本次询问笔录中第一句话是,“你把孙勇收钱的详细经过讲一下”。由此可见,孙昌明和云岩分局已经开始给孙勇挖坑,就等着把孙勇抓进来顶罪了。
4. 在第一次传唤孙昌明前,孙昌明已准备好了相关证据以及一份打印的“自书材料”
2019.6.13孙昌明向云岩分局提交了几份证据还有一份打印的自书材料,自书材料有孙昌明签字,落款日期是2019.6.12。说明孙昌明在被传唤前已经知道了询问事项,并做好了准备。先不说孙昌明是嫌疑人,不可能提前知道讯问事项。即使孙昌明是证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1条,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孙昌明也不可能提前准备。唯一合理的解释是孙昌明和公安机关某些人串通。
5. 家属在孙勇被抓后就开始举报孙昌明,律师介入后也在控告有关机关包庇孙昌明,至今未果
2019.12.27孙勇被抓后,家属知道了是孙昌明搞鬼,就一直举报孙昌明。律师介入后,也认为孙昌明是本案真正的嫌疑人,也进行控告、举报。至今未果。如果刚开始只是某些人与孙昌明串通,目前看来是云岩分局在包庇孙昌明。
6. 律师向云岩区检察院控告云岩分局包庇孙昌明,云岩区检拒绝调查处理
律师介入后,即向云岩区检察院控告云岩分局包庇孙昌明,控告承办检察官渎职(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遗漏同案嫌疑人孙昌明,未经认真审查补侦材料就继续进行第3次起诉),云岩区检至今不予处理。
结语:本案是2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案子(第2次发回还有程序原因)。第3次一审前,检察机关补充的新材料中没有任何新证据。符合法定证据形式的新材料只有一份孙昌明打印的自书材料。而孙昌明本次的自书材料中没有任何新内容。(案卷中已经有孙昌明的3份证人证言、2份自书材料了,孙昌明还能说出什么新内容吗?)
如果在这样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孙勇再被定罪,只能证实一句话,“贵阳市云岩区公检法为所欲为”。
来源:张涛的刑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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