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的李阿姨因为丈夫离不开人照顾去给丈夫陪床,从走廊路过时突然滑了一跤,调查发现是住在这里的老张随手往走廊里泼水,导致李阿姨踩到水滑倒的。事后,李阿姨状告院方和老张,要求他们赔钱。
李阿姨的丈夫因为出了问题,没人陪同,所以她陪床自己丈夫,平时要照顾丈夫的饮食起居。
这天她出去洗碗的时候,走到走廊上,突然脚下一滑,摔倒在地,顿时她感觉到疼的不行,站不起来了。
她寻思着这也太倒霉了,怎么就给摔了呢?正好路过的工作人员发现了,赶紧带她去检查救治。
经过检查,她的腿出现了一些问题,短期内是站不起来了。她也觉得挺懊恼的,出去洗个碗就摔了,结果还照顾不了丈夫,自己也搭进去了。
她也非常疑惑,她出去洗碗好好的,平路上为什么突然会滑倒呢?按理说,应该时不时都会有人来打扫卫生,不应该出现这样的情况呀。
事发院也觉得很蹊跷,他们专门配备充足的人员来拖地,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呢?对此,他们调取了监控,这才发现了事情的真相。
画面显示,一分钟前,刚刚有人拖完走廊。该清洁人员离开后没一会,在该院休息的老张手持漱口杯出了门,将杯中的水泼在了走廊地上。李阿姨随即出门,踩到水渍滑倒,直接起不来了。
李阿姨认为,老张明明知道走廊并不是泼水的地方,他还把水泼在地上,致他人的安全与不顾,必须赔偿她的损失。
而该院作为监管者,没有及时将地上的水清理干净,也要负一部分责任。
于是,李阿姨把老张和该院双双起诉,要求他们赔偿她的损失。
此事一出,许多人讨论,有人认为,老张太逗了,都不是倒水的地方,直接把水泼地上,根本就是只顾自己,没有考虑到他人,必须重罚!
还有人认为,该院很无辜,保洁刚拖完地,老张就泼水了,而且李阿姨摔倒后,该院第一时间就展开了救治,他们没有必要负责任。
一、李阿姨是在该院摔倒的无疑,老张肯定是要负责任的,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看,老张具体要负什么责任?
老张把水倒在不该倒的地方,致使李阿姨摔倒,如果没有这摊水,李阿姨就不会出事。所以,泼的水是李阿姨摔倒的主要原因,是老张的过错,导致李阿姨受了伤。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张将水撒到地面导致李阿姨摔伤了,使她没有办法走路,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遭受损害。所以李阿姨要求老张赔偿她的损失,也是合理要求,老张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李阿姨将该院也起诉了,她认为该院作为经营者,必须也要承担起没有承担到的保障义务,是否真的如此呢?
该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理应做到维护群众的安全保障,如果他们有过错,必须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但是在画面中可以看到,该院的卫生也是实时在打扫,从泼水到李阿姨摔了,时间很短。也不是该院的人造成的,而是在该院的老张。
老张在这里属于第三人,因此,该院并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三、有人又认为,李阿姨自己走路的时候没有看路,导致摔跤,她自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李阿姨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合,理应对自己的言行举止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她在走路时并没有注意观察周围的环境,导致自己摔倒,自己对自己并没有充分尽到相对的义务,因为此情况可以减轻老张的侵权责任。
最终,经过判决,老张赔偿李阿姨包括救治费等各项损失费用11.26万余元,该院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在此也要提醒大家,不要因为一时的方便,就随便进行一些行为,并且走路的时候注意看着脚下,以防此类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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