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女子在人均888元的日料店吃饭后呕吐不止,向店家索赔10倍赔偿被拒绝。店家称,之前引起不适的客人都是做免掉饭钱,一来二往还成了朋友,想要10倍赔偿不可能!
一女子特别喜欢吃海鲜,事发当天,她和朋友一起去了一家高档日料店,这家店人均消费888元,自己在之前充值了20000余元,豪吃起来特别的过瘾。
食材端上来,看着很新鲜,又是生鱼片,又是寿司,又是鱼子,看的女子口水都要流出来了。
女子招呼朋友赶紧开吃,两人尝尝这个,吃吃那个,吃着吃着,女子忽然觉得胃里有些不舒服,吃进肚子里的海鲜有种往外冒的感觉。
女子以为自己是吃猛了,于是立即停止就餐,喝点白开水休息了一会,大约过了五十分钟,不舒服的感觉居然更严重了,女子来来回回的在洗手间和餐桌之间跑,把刚刚吃进肚子里的海鲜全吐了出来。
店主见状,当即提出为女子免掉餐费,建议她去看一下,有什么问题随时保持联系,女子哪还顾得了这些,连忙去做检查。
当晚女子检查等费用共花了数百元,因之前店主也表示,有什么问题随时联系,第二天,女子带着结果来到了店里。
女子将前一天晚上发生的事和店主答应的话向店家一说,谁知店家翻脸不认人,对前一天说的话完全否认,女子提出十倍赔偿更是被店家一口拒绝。
女子见店家态度恶劣,无法沟通,也不赔偿,于是对店家的行为进行了投诉。
面对调解员,店家对女子在店中就餐的事也是矢口否认,坚持认定女子没有在店中消费,更是以女子不能证明其提供的检查结果与在店内吃饭有直接关系,拒绝赔偿。
女子无奈之下,把自己遇到的情况发了出去,女子表示,自己就爱吃海鲜,平时吃都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
可这次因吃饭时极度不舒服,紧急之下答应了店家免餐费的处理方案。事后,店家却称因为自己没有付钱记录,以没有实际消费为理由,拒绝赔偿。
大家见状对女子表示同情,一次性充20000多元的大客户,店家都以这种方式处理,平时普通的客户,店家又会以什么样的方式面对。
有人为女子出主意,去店里把监控调出来,当晚有过实际的进店吃饭的情况,是说赖就能赖掉的吗?
最终,经过食药监局进行调解,该店愿意向女子道歉,支付检查的费用,还送给女子消费券,但无法接受女子提出的十倍赔偿,店家表示除此之外,可以等女子恢复之后,再次邀请她到店里用餐。
店家认为,自己店里人均消费888元,女子要求按消法进行十倍赔偿,金额太高实在接受不了。
并且这名女子也不是第一个在店里吃海鲜有反应的人,之前的顾客都同意了自己的调解方式,店家认为女子索赔的目的非常强,并称愿意奉陪到底。
经过调解,店家最终承认了女子在店中就餐引起不适的事实,店家以人均消费高达888元拒绝女子提出的十倍高额赔偿,合理吗?
1、女子在店里吃海鲜当即引起不适,向店家提出索赔是合理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包括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店家在首问负责赔偿后,确定责任属于生产者的,店家可以就赔偿向生产者提出索赔。在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时,店家应做到不推诿。
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除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十倍赔偿用于因食品生产、销售、经营等环节有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金额为其购买食品总价的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就此事来说,女子吃坏了肚子,说明所食用的海鲜不符合标准,店家应退还当晚消费的人均888元。女子还可以选择两者之中较高的标准主张增加赔偿,若两者计算增加赔偿的金额均达不到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
面对女子提出的十倍赔偿,店家因店中人均消费高,损失赔偿金过高表示不能接受,并声称之前在店中吃海鲜引起不适的客人,都是按店家自己的调解方式解决的。
而十倍赔偿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惩罚类似违法的店家,增强消费者自我的保护意识,促进并提高店家自身诚信力度。
并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同样规定,生产、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主张十倍赔偿或是损失三倍赔偿金。
遇到这样的店家,消费者一定要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让一些想投机取巧的店家明白,一旦存在违法行为,必定面临高额的赔偿责任。诚信经营才能长久发展。
对于这件事,您是怎么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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