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人们要打官司,就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如果不交钱,就别想打官司。那么,为什么古人打官司要掏钱?
从史料上来看,打官司交钱的制度在西周的时候就有了。据《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打官司的双方要上交三十斤铜,一束箭。上交铜的意思是意志坚硬如金,上交箭矢的意思是直来直去。官司判断下来之后,官府把铜和箭归还获胜一方,没收败了一方的铜和箭矢。“造”就是至的意思,“两造”就是使诉讼双方同时到场,还要交纳箭矢。“剂”指券书。“两剂”就是让双方都拿着券书,同时要缴纳三十斤铜。只是缴纳了箭矢或铜的,却没有出庭,就会被判为败诉。
后来人们打官司,就直接把箭矢和铜换成了银子。其实,诉讼本身就是一项社会事务,也是一种服务。官员们不能把所有时间都用来审案,也不能让所有人都来诉讼,为了避免麻烦,就要给这种服务设置一定的价格。有了价格限制,就会阻止人们消费。尤其是设置了高价格,就会阻止很多人消费。人们不能大事小情都要诉讼,不能总是依靠官府,而是要独立自主,能自己解决的事情就自己解决,没必要非得上诉。要是诉讼不要钱,恐怕连小孩子都要学会诉讼了。给诉讼服务设置一定的高价格,或者入门价格比较便宜,而随着诉讼层级的提高,人们的花费越来越大,终究会止步的。要是银子多,当然会上升到最高等级的刑部单位,要弄出是非曲直来。
一般来说,打官司的人都没有太多的钱,以至于交了诉讼费之后,就没有下文了。很多人在告状的过程中,自己解决了问题,或者让时间淡化了矛盾,也就不寻求上告了。双方都撤诉,就没有太多的钱交给官府了。一方撤诉,另一方不深究,也就没事了,起码省钱了。虽然双方都要找讼师写状纸,但花费的并不多,要是双方互不退让,一味深究,那么付出的银子就不仅仅是诉讼费那么简单了。衙门里的办案人员会讨要一些“酒饭钱”、“鞋袜钱”等,告状的双方都要交纳,不然就有败诉的危险。这还不算是大数目,要交给断案官员的钱才是大数目,双方各使银子,送给断案的官员,还要给官员手下的办案人员一些银子,打点起来都是“一条龙”。即便告状的双方不想掏银子,办案人员也会明目张胆地索要,令他们不得不从。
民间俗语说道:“自古衙门向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生动地说明了衙门的功用,并非是判断道理的地方,而是收银子的地方。有了银子好办事,没有银子,哪怕占理,也不一定能赢了官司。是非曲直都是银子说了算,而不是人说了算。毕竟,古代很多朝代以德治国,用道德治理天下,而法律只是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到了审案的时候,官员会顾及道德的影响,就要“法外开恩”了。双方都要送银子,直到一方耗不起了,就会撤诉,或者双方都耗不起了,官员就会寻找一个相对折中的双方都不得罪的判决结果,草草结案。要是一方使了银子,另一方没有使银子,结果就可想而知了。
当然,还有官官相护的现象。有官员的亲戚犯法了,被人告了,官员就要用银子疏通关系,给亲戚免罪。而告人的一方也要使银子,不然就不会达到目的。只要双方都开始使银子,判案的官员就会得到巨大的好处,最终会根据银子的多少和双方找的官场人士权力的大小做出综合判定,其实还是维持了一个双方都不得罪的判决结果。有了如此的高门槛运作,很多老百姓即便受到欺压,也不敢打官司,因为他们都是农民,没钱。遇到天灾人祸,就要逃荒,或者起来反抗。有的被饿死了,还没人管,怎么会想到告状呢?
古人讲“民不与官斗”,就是这个意思,老百姓不能告官,告官只能是输了官司,还备受打压。在如此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官员就可以吃了原告吃被告,抬高打官司的成本,阻止普通人打官司,也让那些打官司的人自愿奉上银子。衙门里的官员俸禄不高,要是遇到打官司的,就会收入颇丰。明朝的衙役们一年的俸禄只有六两银子左右,在衙门审案的时候,他们借助陋规,为自己谋取不当收入。很多人打官司之后,就没有下文了,以至于衙门里三年就得销毁一批卷宗。虽然说三年期限已经过了案件的有效期,但积压的满屋子卷宗足以说明人们告状的多,而判决的少,最终没有下文。
古代人打官司要掏钱,实在是一种微妙的设置。除了设置价格门槛,就是官员搞权力寻租,带着衙役们一起获得很多收入,算是一种衙门里的潜规则。其实,从打官司掏钱开始,衙门里的腐败就已经形成了,只不过比较隐蔽,人们不能深究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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