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杜先生花120万元买了一套新房和一个车位,新房交付后杜先生去查看,停车时发现自家停车位缩水了,宽度竟然还不到两米。杜先生起诉要求解除解除部分购房合同,退还10万车位钱并赔偿利息损失。
杜先生买了一套新房,考虑到以后的停车问题,他又顺带买了一个停车位。等了很久小区终于完工了,杜先生高高兴兴去看房。
房子各方面都很合杜先生的预期,他对房子很满意,但是当他去看自家停车位的时候,杜先生却高兴不起来了。
当时,杜先生挑停车位的时候,选了一个离自己家近的,从安全通道一出来,靠着墙的那个就是他家的停车位,进出非常方便。
但是等他去停车时,却发现自家的停车位不简单,原来,杜先生家的停车位一面是墙,一面是一根立柱。
杜先生是个老司机,开车技术十分娴熟,但是他却不能正常倒车进入自家的停车位,车子一倒进去,他就得时刻盯着两边,既怕蹭到了墙,又怕撞到了立柱。
凭借杜先生的经验,他得出一个结论,很明显,他家的停车位宽度是不够的。
杜先生回家找到一个卷尺去测量,发现自家的停车位宽度只有1.98米,再去量一量其他人的车位,宽度足有2.4米。
杜先生心里不平衡了,花了同样的钱,为啥他买到的车位就是个缩水的?杜先生找到房产公司协商,要求将这个车位退掉,对方却说买卖合同已经构成了,杜先生也签字了,没办法退。
杜先生理论了很久,事情也没有一个结果,于是他将对方起诉了,要求解除双方的部分购房合同,退还他10万元的车位钱,并且还要赔偿这10万元的利息损失。
一、杜
先生说,车位是预售的,买的时候没有任何标注,看不出来旁边有无消防门。被告也承认车位规划的确有问题,没有将消防门标注清楚,不该将这样的问题车位出售给业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第4.3.4条中的规定,停车方式为垂直式的平行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位宽度Lt为2.4米,垂直通车道最小宽度We1为5.3米,小型机动车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建净距纵向0.5米,横向0.6米。
显然,交付给杜先的的车位不符合规定,车位缩水已经影响杜先生在日常生活中正常使用该车位。
涉案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中未对车位的长度和宽度进行约定,属于约定不明。按照《民法典》第51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三、最终经审理认为,杜先生、被告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中虽然双方未对车位的相关参数进行约定,但根据法律规定,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现在的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小型车的最小停车位宽度为2.4米,而涉案车位宽度不足2米,显然不符合行业标准。
被告未按照行业标准设计车位,导致杜先生无法使用,属于违约行为,对杜先生要求退还车位款的诉求予以支持。涉案车位没有达到使用目的,杜先生存在损失,因此,对杜先生主张的赔偿利息损失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杜先生车位款10万元,并给付相应利息。
虽然车位本身就因位置、大小不同存在价格差异,但开发商仍有义务如实告知,尤其要对车位周边的障碍物进行提示,不能侵犯购买者的知情权,更不能出售问题车位。
若开发商存在故意欺诈或隐瞒车位情况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及时维权。如果消费者发现存在欺诈问题,有权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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