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保持高压态势,紧盯建筑垃圾(渣土)违规运输现象,严厉打击无证运输、抛撒滴漏、污染城市环境等违法行为,以严格执法强力推进创建工作。
案例一
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有人在西城街道城西路与松石西路交叉口实施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即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查,当事人陈某某在永康市松石小学施工工地作业过程中未及时对车辆轮胎上的渣土进行清洗,导致西城街道城西路与松石西路道路路面被污染(渣土掉落),污染面积约10x40平方米。
责令其冲洗路面
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执法队员巡查至城北西路西门社区附近时,发现此处道路上有大量泥土,随即予以立案调查。
现场拦截运输车辆
经查,当事人胡某某在城北西路西门社区附近驾驶渣土运输车,沿路掉落附着在车轮上的渣土,污染了周边的路面。
责令其冲洗路面
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
法条速递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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