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6年7月14日,中办、国办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专业技术类主要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持和权威依据。行政机关不是专业技术机构。这一类公务员人数少、分布较为分散,层次相对较高,而且主要是保障工作,与外界的关系不是那么紧密,没引起多少人关注。
大家瞩目的还是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这类公务员人数众多。虽然没有准确数据,全国两三百万是有的。同时,这些警察、城管队员、市场监管干部,都在大街小巷、社区企业一线转悠,直接接触管理对象,与群众关系密切。
简单浏览一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
关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范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所谓执行性,就是执行相关法规政策而不需要研究、制定,实施许可、征收、收费……按照规定标准,让你干啥就干啥;所谓强制性,就是行使强制权力现场直接对管理对象进行检查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这些机关,主要是市、县(区)级的公安、工商、城管、税务、国土、环保、质监、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或者这些部门中的执法机构,也就是常说的执法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执行这一规定。
关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专门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在通用职务名称的基础上确定。职务职数的核定办法另行规定。
关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录用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的,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的,担任四级高级主办以上职务。如果转任,一般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重点考核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必要时还可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培训分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侧重于职业道德、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规定》未作规定的,就按照《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管理。(来源:6支综合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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