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杨阳低价租下朋友刘强的房子,并偷偷高价转租给王梅,杨阳租约到期后,刘强上门要求腾房,王梅却占着不走。面对执行警察,王梅撒泼打滚:退房可以,给我30万装修费!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执行警察找上门来,让王梅腾出她所租下的房子,并且在此之前,这个房子已经贴过公告,却被王梅偷偷撕掉。面对警察上门,还显得一脸无辜的女士,正是本次事件的主人公王梅。那她为何会如此有恃无恐?
据原房东刘强表示,他当时想着将闲置的房子出租,这样可以收一笔房租,以供每个月正常开销,相当于给自己一份稳定的保障。
刘强认为,通过出租房子,可以存下一笔钱,以防以后突发意外,毕竟手头有钱、心中不慌,拿着钱心里就有安全感。
恰巧当时朋友杨阳得知刘强想要出租闲置房屋,反手就租下刘强的房子,鉴于双方之间的交情,刘强还专门给了杨阳一个友情价。
但刘强不知道的是,杨阳租下房子后,并不是用来自己住,而是将他的房子高价转租给别人,以此来赚取差价。
刚好王梅初来北京,想在这个城市打拼,就租下了刘强的房子,她还专门和杨阳签订了住房租赁合同。王梅心想,在这个城市,房租贵也很正常,并没有多想其他问题。
房租到期以后,刘强去找杨阳要回自己的房子,此时他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已被杨阳转租出去,无奈之下,刘强只好请来律师,想解决这个问题。
刘强的律师告诉记者,当初去找杨阳时,杨阳表示,自己跟王梅有签订租赁合同,所以他需要去做王梅的工作,让王梅搬走才行。
王梅认为,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杨阳也没有告诉她,这个房子不是他的,现在突然让她再去找房子,搬来搬去很是麻烦!
要说这王梅也是个狠人,他觉得自己跟杨阳之间有房屋租赁合同,并且现在自己的租期并没有到,因此拒绝搬走,况且,杨阳也没有说过给她什么补偿。
王梅一直表示,合同签订了就有效力,因此自己不会去退房,她的态度十分强硬,即便面对执行法官仍是如此。
无奈之下,执行法官只好让王梅拿出当时的租赁合同,并让她按照租赁合同上写的,要求杨阳进行赔偿,可王梅却拿不出这个合同。
执行法官表示,现在这个房子必须要腾出来,不腾出来的话,法院有权强制要求王梅退房。
可王梅认为,自己签订了长期合同,甚至还专门花钱去装修,现在要求自己腾房,那当时自己出的装修费该怎么算?都是苦命打工人,总不能白白给人装修!
执行法官告诉王梅,当时是杨阳把这个房子租给她的,所以现在要腾房还没有补偿的话,完全可以走法律程序去告杨阳,法院会给王梅一个比较满意的补偿方案。
但王梅却表示,自己当时装修已经花了30万,除非补偿她30万,否则才不会腾房。
记者跟随执行法官进去看了眼,这个房子装修比较简陋,完全不像是花费30万装修的样子。
正常情况下,30万的装修费,不说这个房子被装修得多豪华,至少也是一个简装房,那对此,执行法官是怎么说的?
法官表示,王梅向刘强提出要30万装修费,这种请求毫无道理,如果要主张权利,应该向杨阳去主张,申请人刘强是无辜的。
并且法官还指出,租赁合同一次签订几十年不合常理,王梅每占一天房子,都会给房东刘强造成损失。
刘强的律师也表示,当事人这方并没有收过王梅的房租费用,所以王梅找刘强赔偿这件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王梅看见刘强并不想支付赔偿金,就开始坐在地上撒泼,试图道德绑架刘强,并表示没钱自己是绝对不会搬离的。
一看这种情况,执行法官只好拿出最后的杀手锏,口头传唤王梅回法院协助调查,被强制带到法院的王梅,不再像开始那样强硬!在法庭上,王梅可能意识到,自己当时那样做不对。
法官也打电话给杨阳,表示王梅索要的赔偿费,需要他和王梅进行协商,并且如果王梅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也需要杨阳来共同承担。
最终,王梅及其家属表示会尽快搬离,法院也表明,会看王梅的家属态度怎么样,以此来决定对王梅的处罚。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处理?
1.首先,杨阳未经刘强同意转租,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716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杨阳作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子转租给第三人王梅,刘强可以解除合同,杨阳应当将房子返还。
2.其次,王梅占有房子,属于非法占有。
王梅一开始占有房子,是基于和杨阳之间的租赁合同,在房子主人刘强要求撤销租赁合同的前提下,杨阳对房子的占有前提消失,王梅也属于无权占有,应当将房子返还给主人刘强。
至于王梅的损失,因为杨阳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梅应当找杨阳索赔,和刘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在这里也提醒大家,租房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选择,尽量通过正规的平台和公司来寻找房源,否则后患无穷。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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