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云南,普洱。韩女士和丈夫去旅游,晚上八点入住了一家庄园酒店,打算睡觉时,韩女士发现自己的小腿有两处伤痕,怀疑是被蛇咬伤,询问店员,店员立刻让她去救治。
一、夫妻二入住庄园酒店
韩女士夫妻二人准备去见识一下当地的原始美景和野生动物,于是二人选择了离市区较远的一家庄园酒店,想和野生动物有个亲密接触。
晚上八点,两人到达该店,办理入住手续,办好后两人去往客房。
当时天色已晚,店员告诉他们大堂和客房之间距离较远,白天可以走着过去,现在天黑了,说让他们乘坐观光车过去。
车辆开了一段时间,大家下了车,之后便沿着栈道的路走到房间,栈道两旁都是森林灌木,夜里漆黑一片。一行人打着手电筒,顺着小路前往各自的房间,期间大家时候非常小心,甚至有点害怕。
二人终于到达房间,由于外面很黑,加上对环境不熟悉,两人商量早点休息,第二天一早再去好好到处逛逛。
韩女士把背包放好,脱掉外套,简单把第二天需要的东西提前准备出来,单独放到一边,之后,准备早点睡觉。
二、女子发生身体受伤不知原因
韩女士打算洗漱一下再上床。洗漱时发现,自己的小腿上出现了两个发黑的伤口,感觉不到疼痛。
韩女士回想进入房间换衣服时,还没有伤口,伤口是哪里来的呢?于是有点担心,看上去像被蛇咬的痕迹,但是又不确定,连忙上网查询。发现自己的症状蛇咬伤很像。于就很害怕。
丈夫连忙叫来了店员,店员看到伤口表示不确定是蛇咬伤,但是建议马上去救治。
这么晚也没有地方打车,店员建议使用该店车辆,因为情况紧急,韩女士的丈夫同意了。于是酒店过来一辆商务车,接送韩女士和丈夫。
上车后,韩女士迅速想到如果是被蛇咬伤,是需要专用的血清的,于是电话询问哪家符合治疗条件,然后让司机直接开到了目的地。
进去之后,韩女士被告知是自己是被银环蛇咬伤的,而这种蛇的毒液可致人死亡。幸好韩女士及时被救治,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虽然中毒被控制住了,但韩女士感觉头特别晕,视力开始下降,慢慢听不太清周围人的说话声。整个人晕过去了,有意识但说不出来,想睁眼也睁不开,想动也动不了。
这种情况持续出现,韩女士觉得自己出现了后遗症。于是找酒店要说法。店方表示,此事属于突发事故,就算客人在店里被咬了,酒店只承担过失责任,并非100%承担责任,愿意接受客人的起诉,根据判决执行。
三、事件法律分析
一、客人在酒店受伤,酒店是否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事件中,韩女士从下车直接进入酒店大堂,之后就去酒店房间,并没有其他外出的情况,外出的区域只涉及大堂到客房之间这段道路,刚好又是晚上,假如韩女士在此被咬伤,也属于店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但是店方却说,尚不能确定韩韩是否在客房内被蛇咬伤,因此没法确定,而且就算是在该店被咬伤也是紧急事件,不需要他们承担全部责任。
显然这种说法没有法律已经,根据以上规定,店方应当进到安全保障义务,为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韩女士的描述,自己来到客房,房门是带电子卡的推拉门,可能有问题,刚进屋时候门锁不上,试了几次才行。当时外面很黑,她也不敢出门。
店方认为只韩女士自己出门造成被咬伤,韩女士并不接受。
韩女士认为房间是否有问题,店里有监控,如果她出去,应该被拍到。当时检查门锁时,也可以通过视频看到当时的情景。
假如房间门关不严导致韩女士被咬伤,酒店应当承担责任。
二、韩女士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韩女士旅游消费,入住酒店,享有保障自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店方称韩韩当晚9至10点期间曾经外出,认为旅客可能是在酒店房间外被蛇咬伤。
店外的景区公园如果是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警示。如果店方并未对此提醒,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该店的地理位置,造成容易出现类似韩女士的情况,韩女士到店是晚上,并不熟悉环境,店方有责任就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提醒。不能以宾客自身原因脱责。
如果旅客在酒店房间内被蛇咬伤,旅客是正常入住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酒店没有尽到排除可能安全隐患的义务,酒店具有明显过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并构成违约,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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