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田女士将100万元交给柜员李某某帮自己存起来,从李某某处拿到存折后又陆续往里存入了215万。多年后田女士发现自己315万丢失找存款行讨说法,该行称:你自己取走的和我们无关。
案发当日,田女士去取钱时,发现余额里的315万一分不剩,慌乱中找到存款行。
该行一开始也不明所以,也不敢轻易下结论,就说要去调查一下,等有了结果会通知田女士。
很快,存款行查出田女士余额里的钱分43次通过转账和ATM机取走,认为是田女士自己取走了钱。
田女士则不这么认为,存折在自己手上没有交给过任何人,何来的转账和取走?再说了,明明自己手上只有一张存折,从来没办过卡。
田女士认为该行就是想推卸责任,把一切的过错都推到自己身上。眼看协商不成田女士起诉了该行,要求该行返还自己的315万。
该行称,田女士在当初不仅办了一张存折,同时也办了一张卡,田女士的钱就是通过这张卡取走的,有当初开户时田女士的签字为证。
田女士听到该行的说法,她突然想起当初李某某找自己帮忙一事。
事情还得回归到2011年,李某某为了完成存款任务,找到朋友田女士,说他还差100万,希望田女士能帮忙。
田女士当时手里确实有100万,李某某说只是将钱存他们行里不影响使用,田女士没多想就同意了,田女士将手里的100万元直接转给了李某某,让他转存到自己名下。
李某某将100万存好后并没有马上给她,而是过了几日才给了田女士一个存折,她接过之后又陆续往里存钱,一共存了315万,直到最近取钱的时候才发现钱一分不剩。
事情到这里已经清晰明了,矛头指向了李某某。
原来李某某当初在得知田女士手上有100万时,就想尽各种办法接近田女士让其帮忙,因为两人本来就认识,所以联系起来比较容易。
李某某在收到田女士的100万元后,确实将这100万元存到了田女士的名下,但是帮田女士存钱的同时,他还趁机办了一张卡,只是田女士自己不知道而已。
李某某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在这几年中分43次将田女士的315万转到了自己名下,一直没有归还。
1、李某某找田女士帮忙,利用职务之便将田女士的钱转走是违法的。
有人问李某某的行为应该属于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呢?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
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构成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虽然两者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贪污是永久地占有,挪用公款却是暂时性地占有。
本案的李某某自认为已经完成任务,作为盈利取走田女士卡里的钱,这种行为是暂时性的,他一直没有归还,所以属于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的李某某挪用公款315万元,且长达几年未归还,属于情节严重,他将受到最少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田女士了解整个案情后,撤回之前的诉状,将315万改成100万,因为最初这100万是为了完成该行任务而存进去的。
一审判决认为:李某某因挪用公款罪判有期徒刑7年,责令退回315万至存款行,田女士转入的这100万是为帮李某某,该行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遂判该行赔偿田女士100万元及利息。
该行不服上诉,理由是:存折和卡是田女士本人办理,即便是李某某帮忙办的,也不排除田女士对此知情的可能,田女士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2、存款行认为是田女士自己的过错,过于轻信朋友,将自己的钱转交给他人。过错方是李某某和田女士,李某某帮田女士办卡,不排除是受田女士之托。
田女士将钱存入该行,该行有保管的义务,李某某作为该行的柜员,他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藏下田女士的卡并据为己有,存款行没有起到监督作用,所以存款行是有责任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追偿。
二审维持原判,理由是:存款行无法举证当初开户和办卡是田女士本人所为,也无法对此举证。
最终以存款行证据不足为由维持原判,限该行限期归还田女士100万存款及利息。
对此您有何看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