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敢问我要60?我今天10块都不给你!”说罢,女子直接一巴掌扇向给她送还手机的大婶,随后恶狠狠地骂了一句,“但凡我今天有把刀,我就弄死你!”
山东临沂,一个女孩儿和闺蜜乘坐这位大婶的三轮车出去玩,下车后逛了半天,准备拍照打卡的时候才发现,自己那六千多的手机落到三轮车上,于是赶快用闺蜜的手机给自己打电话,并承诺给对方60元辛苦费。
不一会儿,阿姨骑着三轮车将手机交还给女孩儿。女孩儿很高兴地接了过来,可当阿姨向她索要60元的辛苦费时,女子勃然大怒,直接一巴掌扇向阿姨,之后用手去薅阿姨的头发,用腿不停地去踹。
嘴里还不停地叫喊:“我让你要60!我让你要60!我10块都不给你!”
旁边一个小伙儿有些看不下去,过来拉架,还被这位长发飘飘,带着股“仙气”的女子扇了俩巴掌,还冲着那个阿姨说出一句狠话:“我今天要是有刀,我就弄死你!”
随后,民警赶到现场,将这名女子带走处理!
真没想到啊,这个长发飘飘,衣着得体,看起来相貌还不错的女子,下手居然如此之狠,举止居然如此野蛮,真是让人大开眼界。
有网友说:还以为是偷了你手机呢,出手这么狠!这下全国人民都认识你了!
还有网友说,这下好,本来60,现在变成6000了!大娘可以直接躺到医院里慢慢休养了!
那么,这位骑三轮车的阿姨,将女子落在车上的手机交还到本人手上,可以索取相应的赔偿吗?
中国自古都是礼仪之邦,我们倡导拾金不昧,捡到的东西要及时交还失主,不能据为己有,但同时我们也提倡给予送还失物的人一定的补偿,莫要让这些有“善举”的人寒了心。
对此,孔子就树立了一个很好的榜样!
《吕氏春秋》中就记载着这样一个故事:鲁国的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将被别国抓去,当作奴隶的鲁国人赎回,就可以领到官府的赏金。
孔子的学生子贡,有次将鲁国人赎回,却不愿意接受官府的赏金。因为他觉得,这是他应该做的。
孔子就对他说:“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孔子的眼光很长远,你子贡有钱,不要这个赏金对你没有什么影响,但如果今后鲁国人出去遇到同样的情况,赏金是要?还是不要?如果要,岂不是有人会说他们闲话?如果不要,他们内心是不是会有些不舒服,会不会有人说他们傻?
虽然我们整个社会都提倡和鼓励大家做好事,但却不能损害做好事人的自身利益,如果因为做好事产生一些费用,受益人是需要给出一些“奖励”的。
故此,《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保管费、交通费、通信费、误工费等。
所以,女子向骑三轮车的阿姨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是应该的。既然双方已经约定60元补偿金,那么女子就必须履行这个约定。
可当手机到手后,她却反悔,还殴打给她送手机的三轮车阿姨,这属于一种故意伤害行为。如果细究起来,也可以被认定为涉嫌寻衅滋事,这个惩罚远远大于故意伤害罪的惩罚。
倘若阿姨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且不同意谅解,女子将可能被5~10日拘留及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轻伤,女子将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无论如何,女子所要付出的代价,都远远大于60元,大家说对吗?她会后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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