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大致有两种法律体系,一种是大陆法系,注重法律条文,一种是英美法系,注重判例。中国比较接近大陆法系,而美国当然就属于英美法系了。
在英美法系里,判例是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也就是说,之前的判决在之后可以当做法律来用。换句话说,在英美法系里,法官、特别是大法官,是可以“造法”的。掌握着“造法”这么要紧的权力,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可谓是站在金字塔顶端的职业。不光如此,这份职业待遇丰厚、社会声望极高,还是终身任职,连总统都没权力开除你,这么一想,可真是一份神仙工作啊!但是吧,这份工作也着实不太好干。因为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有且仅有九个位置,先不说坐上这个位置要经过多少道考验,就算成功地成了大法官,挑战也才刚刚开始。
美国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
遇到极具争议又有代表性的案例,怎么审理?面对重重的矛盾,怎么做出更加合理的判决?怎么才能通过判决,引导整个社会变得更好、更公正?这都是大法官们日夜深思的问题。“欲戴皇冠,必承其重”,手里掌握着至关重要的造法权力,每一个判决都可能带来深远的影响,想要做好这份工作,确实没有那么容易。今天这本书《大法官说了算》,就为大家揭开这些疑惑。
1. 证据搜查与个人隐私的边界
在美剧《律师风云》里,曾经出现过一则有趣的案例。被告蒙面抢劫了一个便利店,被店主持枪击伤。在被告逃走就医期间,警方找到了他,但是唯一能够证明被告就是抢劫犯的,只有他体内的子弹。
为求自保,被告拒绝取出子弹。更有趣的是,这种拒绝是有法律依据的,也就是宪法第四修正案中“禁止无理搜查”的规定。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有保障其身体、住所、文件及财物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
所以,被告体内的子弹虽然可以直接证明他是否是持枪抢劫的罪犯,但法院认为,取出子弹的手术会对被告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而且事实上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有罪。所以,取出子弹被归入了“无理搜查”的范畴。
虽说这个故事是电视剧里的,却也是改编自真实案例。虽说证据是法庭审判的重要支持,但是法律对证据的搜查过程也有着重重限制。
“禁止无理搜查”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无理搜查”往往和个人隐私挂钩,比如2003年的“瑞汀案”。
瑞汀是一个13岁的初中女生。这天,老师接到学生举报,说瑞汀携带了违禁药品进校。于是他立刻把瑞汀叫到自己的办公室,翻找了瑞汀的随身物品,却一无所获。之后,他委托两个女老师,在校医院对瑞汀进行了脱衣搜查,结果还是一无所获。一个13岁的小女孩,就凭同学的口头举报,就被迫全身脱光地让老师搜查。这个案子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最大的争议就是,“光身搜查”是否构成了违宪。
最后大法官判定,这种行为已经造成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过度侵扰,极大地伤害了学生的个人尊严和重大隐私,属于“无理搜查”,违反了宪法。
而在取得证据的过程中,比“无理搜查”的话题更让人们热议的,则是对嫌犯沉默权的保护。
2. 你是否有权保持沉默?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如果你经常看香港或者好莱坞的警匪片,那么对这句话肯定不会陌生。这句话被称为“米兰达宣告”,警察在逮捕或者审讯嫌犯的时候,都必须说一遍这句话。它的来源,其实就是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案所作出的判决。米兰达是一个从中学退学了的不良少年,因为涉嫌强奸罪被捕。他在警局接受了两个小时的讯问,然后签下了一份认罪文件。本来案情相当明了,但在庭审时,米兰达却提出了异议。
原来,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为了限制行政权力,提出不能强迫嫌犯“自证其罪”,而且嫌疑人有权利在接受讯问之前,委托一名辩护律师。如果嫌犯请不起,政府会免费提供一名律师。米兰达宣称,他不知道宪法赋予了自己沉默的权利,也不知道可以获得免费的律师帮助。尽管州法院还是给他判了罪,但是米兰达却一路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最终,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米兰达一案无效。判决书明确要求,警察在逮捕嫌犯后,应告知他有保持沉默和聘请律师的权利。在讯问的任何阶段,如果嫌犯不愿意再接受讯问或是要求与律师交谈,那么讯问必须立即停止。这个要求的出发点是为了防止警察威逼利诱,保护嫌犯的合法权益,在生活中也被广泛运用,但是引发的争议也并不小。
如果嫌犯被抓以后,明确表示要先和律师见面,然后自己才能如实交代,这个时候,警察就必须停止讯问,否则讯问获得的所有证据都会被作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那么第一个问题来了,这个“讯问”该怎么定义?警察在押送嫌犯返回警局的路上,对嫌犯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给嫌犯做做思想工作,算不算讯问?再比如警察在聊天的过程中,嫌犯突然良心发现,交代了案情,这又算不算讯问?这两个例子都是在米兰达案以后的真实案例,也都闹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认为,讯问不应只包括直接的盘问,也包括软硬兼施的胁迫提问。
看讯问是否成立,就要看警察能不能合理地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嫌犯的认罪反应。最后,做思想工作的警察被认为是“不当讯问”,获得的相关证据被排除。而聊天的警察则被认为不属于讯问,获得的证据仍然有效。第二个问题则更让人为难,嫌犯是否在任何情境下都拥有沉默权呢?
举个例子,一颗核弹即将在市中心被引爆,警方及时抓获了嫌犯。嫌犯知道这颗核弹藏在哪儿,却不愿意招供。这个时候,面对近在眼前的巨大危险,警察能否用刑讯的手段,逼迫他说出藏匿地点呢?嫌犯的个人权利,和大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两者之间该怎么权衡? 虽然“米兰达案”在保障被告的人权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它也必然会束缚住警察的手脚,甚至可能不利于维护法律和秩序。于是,1984年的“夸尔斯案”就创设了“公共安全”这一例外。
在这起案件中,警察在逮捕嫌犯时,发现他身上有一个枪套。警察没来得及说“米兰达宣告”,就马上提问:“枪呢?”接着根据嫌犯的指认,警察找到了一把手枪。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如果警察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那么就可以未经“米兰达宣告”,直接讯问嫌犯。由此可见,正义的规则是通过层层推进的判例不断完善的。嫌犯是否真的拥有沉默权还要画个问号。在“9·11”恐怖事件之后,被告人是否应该拥有沉默权,更是成了美国司法界的争论热点。
事实上,在恐怖主义面前,几乎没有一个国家能坚守住程序正义这条线。该怎么平衡被告权益和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这个难题,将留给后来的大法官来解答。
3. 翻天覆地的死刑制度
在美国建国之初,宪法中并没有明确地提到死刑。但从后来出台的宪法修正案里,我们可以大致推断出,美国的宪法是不反对死刑的。
比如第十四修正案里规定,“任何州如未经适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那反过来说,只要经过适当法律程序,州是可以剥夺人的生命的。但到了二战以后,反对死刑的呼声渐渐高了起来,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每年被处死刑的人数一直低于100人,直到1968年,全美国只有1个人被处死。民意调查也显示,反对死刑的人数已经超过了支持死刑的人数。
如果说到这时,反对死刑的趋势还是以民间力量和自发的司法实践为主,那么1972年的“福曼诉乔治亚”案,则让美国死刑程序的正当性第一次受到了挑战。在这起案件里,一名黑人被告在入室盗窃的过程中被房主发现,在仓皇逃跑时他不慎摔了一跤,随身携带的枪支走火,正好击中了房主。被告被指控为故意杀人罪,并被陪审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认为,这场审判明显存在着由种族偏见导致的量刑随意问题。宪法的第八修正案里明确规定,禁止对公民施以“残酷与异常的惩罚”。
虽然“残酷与异常”的界定标准不明确,但是,对少数族裔不合规则地适用死刑,应当被认定为“残酷与异常的刑罚”。
于是,最高法院出具了一份长达243页的判决书,判定这个州的死刑法律因违宪无效,这一结果也掀起了一场席卷各州的“死刑法律风暴”。此后,各州纷纷修改法律,对死刑的适用范围做出了限制,并增加了独立的量刑程序。
不过要注意的是,这一判决主要批判的是死刑的适用程序,并没有说死刑本身是违宪的。这种态度也在1976年的“格雷格案”中得到了印证。案件中的被告被控抢劫并杀死两人,被法庭判处死刑。后来这一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也维持了死刑判决。这起案件以后,死刑的闸门再度被拉开。从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美国执行死刑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在民意调查中,支持死刑者的数量又重新远远超过了反对者。从这两起案件和后来的一系列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最高法院并没有过多地争论死刑本身是否违宪,而是把审查的注意力放在死刑的适用是否合理,是否因为缺乏必要的约束而构成“残酷与异常”的刑罚。
比如2002年,最高法院通过“阿特金斯案”,明确了判处弱智者死刑是违宪的,保障了弱势群体的权益;再比如,死刑的执行方式从绞刑到注射毒剂,慢慢变得更加人性化,等等。对于死刑是该废除或是保留,这个问题不仅在美国争议巨大,在我国,乃至整个亚洲,都是备受关注的热门议题。目前,我国的基调是“保留死刑,少杀慎杀”,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需要交给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相信在未来,我国的死刑制度会越来越完善,在人权保障和社会安定之间做出越来越好的权衡。人类之间的纠纷皆有共性,怎么平衡不同的利益,怎么更好地守护社会公平,这不光是美国大法官需要面对的问题,也是我们当前面临的司法难题。
特约撰稿人:言语,是相信文字有情感的文科生,也是相信文字有力量的法学生,既想把美好的故事讲给你,又想把理性的知识告诉你。
编辑: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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