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市监处罚〔2023〕YY005号
当事人:德州市德城区大正石油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7445180051
住所: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辛庄村南101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史清禹
本案案件来源于投诉举报。2022年09月19日,根据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带领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德州市德城区大正石油加油站(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营业,现场销售的有0号车用柴油,92号、95号车用汽油与车用尿素。执法人员与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使用快检设备对当事人以上商品进行了抽样快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95号车用汽油研究法辛烷值项目筛查结果92.7,现场判定不合格。随即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95号车用汽油按标准进行了抽样,准备送实验室再次检验,抽样基数为3712升,并对不合格的95号车用汽油进行了登记保存。2022年09月27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XZJ/NY20220922038),经检验,研究法辛烷值(RON)项目不符合GB17930-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0月0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2022年10月21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提交了书面复检申请。因疫情封控管控等原因,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4日向我局书面提出放弃复检申请。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
经查,上述批次产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5日从山东龍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数量是17.02吨,并提供出山东龍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以及汽油零售台账一份。当事人购进95号车用汽油向该95号车用汽油罐卸油时,油罐内估计约剩余950升,卸入了约18900升。剩余的4077升卸到了92号车用汽油罐内。因此无法断定抽样基数前的95号车用汽油罐为不符合标准的油品,据此,当事人的货值金额按照抽样基数计算,销售价格7.99元/升。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用燃料,货值金额29658.88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德州市德城区大正石油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证照尚在有效期内,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德州市德城区大正石油加油站负责人史清禹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授权委托人李振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史清禹、李振松的个人基本情况及授权委托关系。
3、检验报告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复检申请原件1份,放弃复检申请原件1份,证明涉案产品不合格,当事人放弃复检权利。
4、2022年09月19日《现场笔录》1份,2022年09月19日《询问笔录》1份,供货商山东龍瀛石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购进、价格等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证明,我局于2023年02月0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德市监罚告〔2023〕YY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95号车用汽油经检验辛烷值项目不符合GB17930-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认定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用燃料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裁量标准:1.【较轻】“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金额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2.5 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2.5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95号车用汽油基数为3712升,我局决定按【一般】进行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一款第三项“(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用燃料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74147.2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缴款码到11家山东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德州、威海、齐鲁、青岛、德州农商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4日
本文同步推送至:网易新闻、腾讯新闻等客户端。
本站专注德州大城小事、为民办事。(联系本站可添加主编微信号:1292906698)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