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作为一种付款方式,相较于一次性付款存在包括可缓解付款方经济压力、降低付款方交易风险等显著优势,因此分期付款不仅在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等各类合同中普遍存在。
同时在各类民事纠纷也常被采取作为一种债务清偿方式,由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因资金压力无法一次性付清应付工程款项,故与承包人签订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项等。
然而,实践中很多债务人或具有付款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通常只是将分期付款约定当作缓兵之计,并未按约支付,那么在未按约定分期付款的情况下,能否就剩余部分支付期限尚未届满的应付款项主张加速到期,要求提前履行全部债务就成为了众多债权人关注的问题,本文我们就跟大家聊聊分期付款中的加速到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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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务加速到期?
债务加速到期其实就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发生法定或约定情形,视为债务已届清偿期。约定情形如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中普遍均会约定“借款人未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出借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向出借人清偿所有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这样的加速到期条款。
但在其余多数情况下合同或者债务分期履行协议中往往很容易遗漏设定该加速到期条款,以致权利人受合同约定的期限限制,在债务人逾期不予支付时债权人可能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这种情况下还能否加速到期我们就要全面分析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或能否进行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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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
我国法律规定的债务加速到期具体情形及适用条件,不仅包括分期付款债务的加速到期也包括其他类型的债务加速到期,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约定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这也称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五分之一原则”
2、抵押合同
在抵押合同中,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便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就是加速到期。
3、借款合同
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以上为《民法典》所规定的常见债务加速到期情形,实践中债权人符合上述情形的,均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加速到期,在司法审判中无太大争议,较易得到法院支持。
但是若不属于前述几种法定情形,主张加速到期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这就涉及到非法定情形类推适用加速到期制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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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能否主张债务加速到期?
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符合前述约定或法定债务加速到期情形的分期履行债务纠纷能否适用债务加速到期具有一定争议,通过案例检索分析我们发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等其他类型合同中亦可以类推适用债务加速到期制度,主要情形为以下两种:
1、有偿合同参照适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加速到期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对于欠付工程款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协议约定分期支付的,若发包人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逾期部分达全部欠付工程款的五分之一时,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分期付款协议均系有偿合同范畴,依法可参照适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五分之一原则”主张加速到期。
典型案例: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天津国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最高法民终1093号】一案,法院认为:本案中,不论是南通二建与置业公司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还是双方为清算债权债务签订的《支付协议》,均系有偿合同范畴,在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均无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其次,诉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置业公司亦已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对外销售实际受益。至此,除置业公司应当履行的支付工程款义务外,双方基于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基本履行完毕。
而置业公司在己方合同权利已经基本实现的情况下,拖延付款,自《支付协议》签订后始终未按照约定期限和金额支付,至南通二建起诉时,未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超过结算总价款的五分之一。虽然诉讼中置业公司提出了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但依前述分析可知,其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2、预期违约下的适用加速到期
债务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未到期债务主张加速到期要求一次性偿还全部债务。
典型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485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依据《协议书》的约定,涉案3亿余元债务分两期履行。首期1.6亿元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第二期1.59余亿元债务未到履行期限。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在吉运公司未依据《协议书》的约定清偿首期1.6亿元债务的情形下,原判决支持中广投公司起诉要求吉运公司履行《协议书》项下的全部债务,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协议书》关于两期债务履行的约定,均系以物抵债性质的合意,在吉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抵债物时,中广投公司以原债权债务关系即以现金方式要求吉运公司履行,符合法律规定。
吉运公司关于原判决的债务履行方式与《协议书》约定的债务履行方式相悖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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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约定分期付款情况下,为更好保障自身权益,适用加速到期制度,大家可注意以下把握三点:
1、若签订结算后签订分期付款协议或合同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建议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加速到期条款。
2、在债务人未按分期付款约定付款情形下,通过书面方式进行催收,并保留证据。
3、若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偿还债务的,注意固定相应证据材料。
本文由【律建成林】律师团队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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