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过得真快,不久前大家都还在期待着新年的到来,可是一转眼,这个年就要过完了。在春节期间亲朋好友相聚、商务宴请吃饭,想必大家都参加了不少的聚会吧,聚会上肯定少不了要喝酒助兴。但是,在把酒言欢之时也要小心喝酒可能要承担的法律风险。
就在前几天,山东临沂市郯城县一名男子连续喝了两场酒之后,因为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不幸死亡,和他共饮的6名酒友共同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79501元。酒友们不服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些人因为不懂法、不知法,认为劝点酒没多大关系。实际上,因为聚会饮酒发生意外的事件时有发生,所有参与聚会的人员因此被判赔偿的案例也并不少见。今天,小编就给大家科普一下酒桌上的四种违法行为,希望大家引起注意。
一、强迫性劝酒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但是,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下,醉酒人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应当减轻劝酒人的赔偿责任。
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同饮人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因为,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即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对遭受损害又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是最适合不过的。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劝酒者的过错由此加深,则需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过错责任。
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对于那些喝多了已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了的人还要自行回家的情况下,我们就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发生这类情形,首先,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其次,对于开车的朋友,在其属于醉酒状态时,如果未加劝阻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
所以,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大家在喝酒的时候一定要适可而止、量力而行,拒绝违法行为,避免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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