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去银行存款1万,银行职员却因工作疏忽,将她的存款误输入为2万元,周丽心中大喜,偷偷将钱取出,银行发现后向她索要1万元,周丽却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还银行多给的1万块,双方诉至法院,最终结局如何?
【简要案情】
周丽是一家公司员工,平时工资不高,但胜在收入稳定,尤其是每年年底,公司为激励员工,会以现金形式发放红包,这一年她光红包,就收到2万元整。
精打细算后,她决定留下1万自用,剩下1万存入银行,在去银行存钱途中,因银行职员疏忽,给她的账户多存入1万元,但周丽当时并未发觉。
不久后周丽发现,卡上余额多了1万,心中喜不自禁,不过她没有声张,想着闷声发大财,银行很快发现问题,要求周丽将多出的钱全部返还,却遭到她无情拒绝。
周丽认为,这是银行职员,使用验钞机点验后,与她反复确认的结果,并且银行内明确写着,离柜概不负责,既然已经离柜,此事就应由银行自负责任。
至于多出的1万元,属于银行员工失误,银行应向员工索赔,而不是找到自己。
银行却有不同意见,离柜概不负责,主要针对的是取现,对于存钱错误的,应属于不当得利,有证据证明的,周丽应当返还相应款项。
双方争执不下后,银行将周丽诉至法院,要求她返还1万元,法院该如何判决?
民事诉讼讲究谁主张谁举证,银行要想周丽还钱,首先必须证明确实多存了1万元,为证明这个事实,银行提供了如下证据:(1)事发当日的监控视频;(2)办理业务的员工证词;(3)周丽的存取款记录。
法院比对银行方提供的多个视频资料后,发现周丽当日,仅出现在视频中一次,且交付给员工1万元,而她当日存款记录则显示为2万元。
对于此事周丽没有提出其他证据,根据高度概然性标准,法院审理认为,银行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银行职员,因失误多给周丽存入1万元的事实。
证据面前,周丽只好承认,转而又以离柜概不负责拒绝返还,对此该如何认定?
本案中,周丽前往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本来存入1万元,银行职员却误输为2万元,至此,周丽与银行之间,形成了2万元的储蓄合同。
在这一合同关系中,周丽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银行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周丽则享有受领的权利,合同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却存在一个重大误会,法律上称之为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因为员工失误,银行可以请求撤销周丽存入2万元后,形成的储蓄合同关系。
合同撤销后,周丽本来只有1万元,却无故得到2万元,民法上称之为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该条第2款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返还:(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中,周丽是不当得利人,银行是受损失方,双方之间不具有例外情况,因此周丽必须返还1万元,目前其已经履行生效判决。
不得不提的是,银行告示的离柜概不负责,属于单方条款,并不必然具有法律效力,这句话主要是起一个提醒作用,因为离柜以后,客户很难证明钱是从银行所取。
如果储户确实有证据证明,从银行取的钱数额不足,甚至存在假币,这句告示并不能减免银行责任,储户仍有权向银行主张权利。
同样的,如果银行的确给储户多取了钱,储户即便单方声明离柜概不负责,也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银行仍有权主张返还。
此案例也警示我们,凡事长个心眼,做事必须小心,否则一时不慎,可能官司缠身,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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