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公安报道:1月11日17时25分,广州天河路体育东路口发生一起小车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目前造成5死13伤。接报警后,广州交警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处置,并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伤者。目前,涉事司机温某(男,22岁,广东揭阳人)已被警方控制,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从网友发布的视频可以看出,该车无视红绿灯对着人群横冲直撞,甚至直接将过马路的一位女子撞到空中转了几圈。
(新闻来源:广州公安、微博等)
【@合江律师 看法】
1.这已经不是一件简单的交通事故,有人认为甚至可以认定为具有蓄意的谋杀,这也给我们再次敲响了警钟。在出行路上一定要注意交通路况,遵守交通规则。即便你严格遵守交规,也害怕别人不遵守规则。出行在外,一定要注意好自身的安全。网友评论“车祸逃逸,死伤严重,影响恶劣,尽快破案,予以严惩,以平民愤”,也有网友评论“无辜被撞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2.鉴于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具有危害结果的行为,并且造成了5死13伤的严重伤亡情况,认定其涉嫌罪名还需要结合其主观状态来判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为具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则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交通肇事罪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有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也只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若行为人主观具有故意犯罪的意图,则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张明楷教授认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对立关系。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实害结果,行为人对实害结果具有过失,就成立交通肇事罪。假设行为人违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行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且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就不能仅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当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责任高低的问题。
3.最近,出了多起交通事故的新闻,也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全无小事。尤其是快过年,许多人回家心切,也有许多人驾车回家,更是需要注意交通安全。我们普通人生活中也是需要时刻小心,不能掉以轻心,时刻谨记安全第一的准则,才能保护好自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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