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杨某,女,1973年11月22日出生,大学文化,系某市自然资源局职工。
办案单位:宁夏某市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查明: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集品公司)通过运营TPS电商网站平台,以“共享经济”、“跨境电商”为名设立奖励制度,掩饰返利真实来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利用12种复杂的奖励机制构建金字塔型会员体系。该平台商品销售分为套餐区(又称升级区)及零售区,在注册成为云集品公司免费会员后,须在平台套餐区购买一定金额的产品方能进入云集品VIP会员层级中。云集品VIP会员具有“等级”和“职称”,VIP会员累计消费满250美元、500美元、1000美元、1500美元后相应获得铜级店铺、银级店铺、白金店铺和钻石店铺等级;VIP会员通过发展下线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下线的职称为依据晋升相应职称,在满足“三三制”晋升条件,即每1级别职称发展3个下1级别职称的下线后,相应晋升为普通店主、资深店主、市场主管、高级市场主管、市场总监、全球销售副总裁职称(2017年11月后将职称改为相应的LV1、LV2、LV3、LV4、LV5、LV6)。
2015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经李冠华(另案处理)介绍,注册成为云集品公司会员,并发展于洁及王颖、魏雪风等人作为下线。在此过程中,杨某依托云集品TPS平台,通过口口相传及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内发送平台信息等方式进行宣传,积极发展下线人员。经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下线层数(含本人)25层,下线会员数(含本人)116353个,直推会员数14个,2019年3月25日前(含当日)提现金额为38280美元(折合人民币257907.7元)。
2019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退还违法所得300000元人民币。
二、不起诉理由:
检察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杨某主动退还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三、本案评析
行政法上的传销与刑法上的传销,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行政法上的传销,处罚的是无店铺经营的层级销售模式;而刑法的上传销,处罚是的无店铺经营模式加欺诈的行为。行政法上的传销归工商部门处理,可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等,而刑法的上传销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经济类犯罪,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者五年以上。
本案中关于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是拉人头,通过拉人头的方式购买商品,形成层级结构,依据下线的人数晋升相应职称,这种模式是比较典型的传销层级结构。
但是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一定出售的产品均是诈骗行为。检察机关在论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并没有证明该公司出售的产品存在夸大宣传、伪劣销售或用其他诈骗的方式进行销售。
笔者在网络上检索发现,2019年3月深圳市公安局已将该公司归入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的通告也认为该团伙以“共享经济”、“型销售”为幌子,成立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要求会员缴纳一定费用取得加入资格,通过设立多等级的会员制度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他人继续参与,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但是公安机关对具体犯罪事实的论述方面,仍然缺乏公司出售产品存在诈骗,如何骗取财物也是一笔带过。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行政法性传销(经营性传销),被司法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这是一个较为普遍的司法误区。辩护律师需要厘清经营性传销与欺诈性传销,来进行辩护。
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杨某下线层数(含本人)25层,下线会员数(含本人)116353个,直推会员数14个,2019年3月25日前(含当日)提现金额为38280美元(折合人民币257907.7元)。
假设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情形下,被不起诉人杨某直推下线14人,间接下线116353个,而且杨某从中赢利了257907.7元,正常来讲此案很难令司法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笔者在办理的多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被告人不知公司或组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虽然直接发展了几十名下线,间接下线人数较多的情形下,而且被告人投入亏损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却仍然被司法机关定罪,判处缓刑、有期徒刑不等。
本案检察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是初犯,而且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在“退赃”30万元后,不再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例对辩护人的辩护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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