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未依法作出裁定并告知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一、撤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64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民终57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A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云溪办事处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程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雁,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魁,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L,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上诉人青岛A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L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6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未依法作出裁定并告知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64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青岛A置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马 喆
审判员 孙向东
审判员 齐 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于遨洋
书记员 吴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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