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杨淼森
【前言】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每月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到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这种做法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单独规范管理,能够确保人工费用拨付到位,防止与材料款、管理费等工程建设资金混同或被挤占,防止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基于上述原因,法律强制性规定了总施工单位需要针对各个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未及时开设专户的单位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导入】
2020 年 8 月 10 日,建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据在朝阳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建平县红山物流商贸城项目工程进行检查,通过调查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 2018 年 8 月接手该工程,2020 年 5 月继续施工。检查当日发现朝阳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存储工资保证金;2、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3、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4、未进行实名制管理;5、拖欠工资。故人社局于当日向朝阳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于同年 8 月 15 日前改正。后人社局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进行复查,朝阳公司仍未整改,故人社局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朝阳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朝阳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向人社局提交书面回复称正在办理相关手续。但直到 2020 年 9 月 25 日,朝阳公司仍未办理上述事项。2020 年 10 月 10 日,人社局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向朝阳公司下达处罚决定书,处以朝阳公司罚款 10 万元。
朝阳公司认为,自己已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就已开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自 2020 年 8 月 13 日起陆续将现金打入劳动监察农民工专户。但在办理工资专用账户时,遇到非主观原因的阻力:2020年7月30日,朝阳公司在收到建平县红山物流商贸城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后,就开始办理工资专用账户事宜。8月12日,其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公司财务人员徐某某二 人共同去办理开户。经建平县劳动监察大队刘姓负责人协调,建设银行业务人员才同意接收资料给予办理。银行工作人员看完材料后“因开户银行名称不符”为由拒收材料。待朝阳公司拿着“名称变更批复文件”再去办理时,银行接待人员告知, 须安排时间到施工现场审核后才能再办理下一步业务,具体时间等银行通知。通过多次预约,9月21日银行人员到现场核实拍照,并共同到银行继续办理。因银行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外出没能签上字,被迫再次暂停。9月23日前去办理时,银行接待人员以“提供的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上的不一致为由”,再次没有办成。10月10日,再次前去办理时,银行接待人员以“开户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信息不符为由”又一次没办成。可见之所以没有办成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非朝阳公司的主观故意。人社局在没有查明上述事实即作出上述处罚决定显然是错误的。
【律师分析】
人社局于 2020 年10月10日对朝阳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朝阳公司在承建建平县红山物流商贸城项目中,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也没有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等问题,此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等规定,人社局向朝阳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朝阳公司在 2020 年 8 月 15 日前改正上述问题。指令期限过后,2020 年 8 月 19日复检,朝阳公司仍未改正。因此人社局于复检当日向朝阳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朝阳公司诉讼请求,认定人社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原告公司罚款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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