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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有新楼盘发布延期交房公告:
12月29日,邹平当地的山东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针对“恒信•风华尚品”楼盘发布《延期交付公告》,主要突出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并对更换施工总承包问题进行了阐述。最终预计延期7个月进行交付。
12月25日,滨州市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针对“盛悦府”楼盘项目,向业主告知顺延交房,称因为疫情这一法定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时间将依法予以无责顺延。但告知书中,并未明确延期时间,只称以《交付通知书》为准。
之前中昂滨州府也发布了公告:
这些延期交房的楼盘,理由都是疫情不可抗力因素,且延期时间都不一样,甚至延期的具体时间都不确定,业主认为有些稀里糊涂!
疫情是个不可抗力因素,胆关键点是:逾期的具体时间如何计算?没有一个科学的明细,笼统发个延期公告是否合理?业主认为,疫情造成的影响是存在的,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影响施工的程度大小,得合理计算。按照正规程序,应由开发企业举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司法认定,这样更有说服力!
据了解,关于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在一定条件下构成不可抗力的表述: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此,在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政府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疫情防控,从而导致大多数非必要生产企业停工、停产,在该期间内,应当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应当顺延合同履行或适当免除相应违约责任。对于新冠疫情期间,因政府相关防控政策及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归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有相关约定的情形下,应当免除房地产开发公司部分违约责任。但是,在政府调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并具备了复工复产条件后,即不再具备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等因素,只是可能增加相应的履约成本,不能继续按照不可抗力情形调整业主的利益关系,否则会导致业主利益产生严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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