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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住房公积金缓缴
和降低比例缴存期限;
阶段性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的政策
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12月28日,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通知,
调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
支持政策实施期限。
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详情如下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帮助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和职工共同渡过难关,我中心于2022年5月31日印发了《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珠房金函〔2022〕17号),该通知的各项阶段性助企纾困政策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为继续做好暖企稳岗工作,确保相关政策的有序衔接,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长住房公积金缓缴和降低比例缴存期限。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在2023年6月30日前按阶段性支持政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比例缴存。已经按阶段性支持政策申请缓缴或降低比例缴存的单位,如仍困难,可于申请期限到期后继续申请,申请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到期后,按规定补缴缓缴或恢复比例缴存。缓缴期间,视同连续缴存,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此之前未正常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欠款,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额偿还,未按时结清的,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并将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为支持“租购并举”,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在稳经济中的作用,支持新市民和青年人减轻租房压力,将阶段性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将原来每个自然年提取限额24000元调整为28000元)的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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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编辑/明敏
责任编辑/谭伟江
三审/常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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