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快递面单泄露个人信息的案件频发,
快递面单上有收件人和寄件人的姓名、地址、手机号码,
成为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一大渠道。
01
典型案例
某物流公司员工A,利用工作便利,用手机拍摄快递单,非法获取寄件人、收件人的个人信息,再以每条信息1.3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非法出售8000多条公民个人信息给B(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取12884元。
本案经过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A与B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构成共同犯罪,A系主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为主犯。结合A的犯罪情节、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及认罪认罚情况,依法判处A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12884元。
0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2类行为主体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我国《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包含2类行为主体:个人信息非法提供者和个人信息非法收集者。
个人信息非法提供者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其中,对于在履职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并违法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从重处罚。本案中,物流公司员工A就属于个人信息非法提供者。
个人信息非法收集者是指,通过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对于个人信息非法收集者的违法获取行为,同样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罚。本案中,同案犯B就属于个人信息非法收集者。
0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判断标准
一般情况下,判断情节是否严重,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侵害程度综合分析。例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嫌疑人的获利金额及数量、犯罪结果情况等。
3.1 犯罪动机
本案中,物流公司员工A是为了牟利,与非法收集供自己工作或生活使用相比,牟利的主观恶性更大,因此,情节更严重。
3.2 获利金额及个人信息数量
目前就获利金额及数量尚无立法或司法上的解释,但可以参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情节严重所作出的解释,即:获取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获取前述信息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
本案中,A非法出售8000多条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12884元,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3.3 犯罪结果
本案中,员工A将快递单记录的个人信息转卖给他人,扩大了服务对象个人信息的传播范围,放任他人利用个人信息对服务对象实施侵害行为,例如:用于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这将给个人信息所有者在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带来巨大潜在风险。
综合考虑各犯罪嫌疑人A的犯罪动机、获利金额、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和数量、犯罪结果,符合刑法有关情节严重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A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04
利用隐私面单保护个人信息
早在2017年开始,快递行业就开始启用快递隐私面单,用“*”代替收件人和寄件人的部分个人信息,避免泄露个人隐私。但各快递企业的快递隐私面单标准并不统一,给使用和监管都带来了不便捷。
根据统计数据,目前国内的快递隐私面单占全部快递约50%的比例。国家邮政管理局国家邮政局也明确表示,要加快推广快递隐私面单的使用,争取在今年年底实现快递隐私面单基本覆盖的目标。
虽然大部分电商平台都默认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但有些快递企业仍需要寄件人在寄件时,手动勾选隐私面单功能,否则并不会隐藏寄件人和收件人的个人信息。因此,大家以后邮寄快递时,一定要主动勾选隐私面单功能,主动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预防潜在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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