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众包模式下灵工人员与用工企业的法律关系及税务风险,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自然人类型
1、法律关系
在自由职业者以自然人身份直接与企业签署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实践中依然存在不少被判定该自由职业者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例,即使自由职业者与企业签署了劳务合同,亦不能以该合同阻断劳动关系的成立,关键在于是否约定了主要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包含的主要条款。
2、税务风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计入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企业是该自由职业者的劳动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具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在此类型下,企业的用工成本相较于传统的员工模式,并不具有优势,亦存在被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
二、非自然人类型
1、法律关系
在自由职业者以非自然人身份(即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法律主体类型)与企业签署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双方无法直接构成劳动关系。
在非自然人类型的情况下,自由职业者的主体形式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法律主体,并非自然人,不符合构成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自然人的主体形式。
再者,企业为便于验收自由职业者提供的服务,往往会于其与自由职业者签署的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所需达到的服务标准、服务条件、管理约束措施等,但其并不构成前述规定的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因此,若无其他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自由职业者与企业无法构成劳动关系,自由职业者自行通过其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法律主体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税务风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均属于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在非自然人类型的情况下,以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形式为例:
(1)自行申报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核定征收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对其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采取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亦比照该办法执行。
由此可见,企业并非自由职业者的扣缴义务人,自由职业者应自行申报纳税。同时,若其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达不到建账标准,亦可进行核定征收。
综上所述,在非自然人类型的情况下,自由职业者与企业无法直接构成劳动关系,企业用工成本降低,自由职业者自行申报纳税,满足条件的,可以进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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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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