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构建双重劳动关系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劳动者产生对工余时间有自由支配的权利,使得劳动者利用工余的时间,在第一职业之外提供第二职业(兼职)的劳动成为可能。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此,从法律规范来看,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并不禁止劳动者从事两份及以上的工作。
二、多点执业的医师不构成多重劳动关系。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规定,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获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选择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医师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即可开展多点执业试点。执业医师依附于第一执业机构,与其他执业机构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应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构成多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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