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系辽宁省丹东市xx区xx街道xx村的村民。
2013年,区政府发布《公路建设征地搬迁公告》。公告载明,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对公路沿线的9个行政村的部分房屋进行征收、搬迁,并划出了征收红线,确定了由区政府负责相关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的事宜。
刘某的房屋距离征收红线9米,不在征收范围内。2016年,高速公路项目在施工时,对刘某的房屋产生影响,导致其房屋成了危房,刘某找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街道办与刘某签订了《补贴协议》,主要内容为:1.刘某的房屋经鉴定已成危房,无法居住,暂时给予住房补偿,住房补贴为每月900元(含取暖费);2.给与刘某一次性搬家费1000元;3.等区政府正式补偿及处理方案下达后,暂停刘某的住房补贴,以正式方案为准。
然而,直到2018年4月,区政府都没有对刘某的房屋作出补偿和处理房屋。刘某认为其房屋虽然不在征收范围内,但是已经成了危房无法居住,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给予其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二、被告答辩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被告在接到原告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职责的,原告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案中,刘某并没有向区政府提交要求履行征收职责的申请,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起诉期限,应予以驳回。
2.刘某的房屋并不在征收红线内,区政府无权对刘某的房屋进行征收,刘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三、法院审理
根据《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50米。从现场查看及刘某提供的照片看,刘某的房屋距离涉案高速公路约9米,属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可见,在高速公路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除非需要拆除的,才依法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刘某的房屋没有拆除的必要,其可以对房屋进行修建。鉴于刘某的房屋是因为区政府修建公路遭受到了损害,区政府作为负责征收工作的主体,应当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帮助刘某解决建房问题。
至于刘某主张的,街道办已经和其签订了《补贴协议》,协议承诺区政府将对其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但从协议的内容来看,街道办承诺给予刘某住房补贴,之后如何解决要等区政府确定方案,街道办也没有承诺对刘某的房屋进行征收。
综上,应当驳回刘某要求市政府对其房屋进行征收并补偿的请求。但刘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区政府承担对其房屋造成的影响及相关损害进行赔偿。
四、法院判决
1.驳回刘某要求市政府对其房屋进行征收并补偿的请求;
2.责令区政府协助刘某解决建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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