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在谈恋爱,她是自愿和我发生关系的。这怎么能算犯罪呢?”男子委屈的说。
案例详情
男子郑某今年35岁了,一直不想上班,整日好吃懒做,靠父母养活,之前相了几次亲都被女方拒绝,郑某至今还没娶到媳妇儿。
小慧是个年轻姑娘,相貌俊俏,性格乖巧,但从小精神发育迟滞,导致工作能力较差,只能干些简单的活,父母为了让她适应环境,给她找了份在饭店打杂的工作。
生活在同一个县城,郑某早已对小慧的精神状况有所耳闻,于是,他经常和小慧聊天交流,小慧也没有拒绝。
事发这天,小慧下班后,在门口见到早已等候的郑某,郑某声称要带小慧去家里吃饭,经过一番哄骗,小慧欣然答应了。
两人来到郑某的住处,没聊几句话,郑某就表示要和小慧发生关系,小慧有些害怕,试图拒绝,郑某则声称:“我们在谈恋爱,谈恋爱都会发生这种事,这很正常。”
随后,经过一番甜言蜜语的哄骗,小慧放弃了抵抗,郑某趁机和小慧发生了关系。
小慧下班很久都没有回家,父母有些担心,准备去小慧上班的地方找她,走到半路碰到了小慧,父母看到小慧的头发蓬乱,起了疑心。
经过反复询问,小慧终于将去郑某家发生的事情告诉了父母,小慧父母知道后,既心疼又愤怒,随后就报了警。
经过警察审问,郑某表示,自己与小慧正在谈恋爱,发生关系也是小慧自愿的,并没有强迫她。
小慧的父母则表示,郑某知道小慧有精神疾病,借机哄骗小慧,并侵犯了她,应该负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一般可以认定如果发生性关系的对象为女性,且为精神病人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在发病,其对于发生性关系的后果不能辨识,应视为无“性”防卫能力。
在此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明知其无“性”防卫能力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中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所以,只要与精神病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精神病女性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
本案例中,小慧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的病症,无性防卫能力,而郑某明知小慧精神不正常,却依然通过哄骗的手段,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例中,由于郑某的行为尚不构成情节严重,因此,法院酌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中,郑某恬不知耻,想以谈恋爱为由,掩盖真相,洗脱自己强奸的罪名,简直是痴心妄想,他终究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惨痛代价。
患有精神疾病的女性是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一些人面兽心的好色之徒,利用这些女性的自我保护能力差这一弱点,发泄兽欲,为非作歹,实在是罪大恶极。
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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